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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配套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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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08:41:3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44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公告)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程序》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评估程序》,现予以发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7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3-04-24 生效日期 201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公告)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程序》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评估程序》,现予以发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程序

  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评估程序

  国家认监委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程序

  1.目的和范围

  1.1本程序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制定。

  1.2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种类的增补和删减。

  2.评估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1-4)。

  3.评估程序

  3.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2申请

  3.2.1增补产品种类的提出

  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等,均可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增补产品种类的需求。

  3.2.2 删减产品种类的提出

  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种类提出删减的需求或建议:

  (1)现有生产加工技术难以保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的;

  (2)有证据表明该类产品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3.2.3提交材料

  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种类的增补和删减需求时,应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提交材料应至少包括:提出增补和删减需求的产品种类的名称(包括物种的中英文名、拉丁名、分类地位等)、分布区域、用途、生产方法、加工工艺、风险因素种类和防控技术及产品的安全性等。

  3.3受理

  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需求提出人,并由工作组列入评估计划,启动评估程序。资料不完整的,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向需求提出人做出书面说明。

  3.4评估

  3.4.1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产品种类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如经评议认为需进行认证试点的产品种类,可由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认证试点,试点期限为1-2年。

  3.4.2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的建议。

  3.5目录变更公布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组的建议,适时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公布。

  4.附则

  评估过程中如涉及检验检测和实验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评估程序

  1.目的和范围

  1.1本程序依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规定制定。

  1.2本程序评估范围为:未包含在GB/T19630.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附录A《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附录B《有机动物养殖中允许使用的物质》,GB/T 19630.2《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附录A《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附录B《有机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单一组分来源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有机动物养殖中使用的物质、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调味品、微生物制品和其他配料等(不包括种子、种苗和繁殖材料)。

  相关法规、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在本程序评估范围内。

  2.评估依据

  GB/T19630.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他投入品的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

  GB/T 19630.2《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附录C 《评估有机加工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

  3.评估程序

  3.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投入品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2评估需求的提出

  3.2.1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应管理部门均可作为评估需求人,向工作组提出评估需求。

  已获得认证或正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认证机构提出评估需求。

  3.2.2提出材料

  提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的评估需求时,应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提出材料应至少包括:申请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国内外登记注册情况、生产加工工艺、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量、使用频率、安全性说明、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等。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和电子版。

  如涉及商业机密,应当对需保密的部分做出明确标示和说明。

  3.3受理

  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评估需求人,并由工作组列入评估计划,组织专家启动评估程序。资料不完整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特殊情况下,工作组可启动紧急评估程序

  3.4评估

  3.4.1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投入品进行技术评估,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

  3.4.2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推荐建议。

  3.5评估结论公布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组的推荐建议,适时更新《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同时将评估结论告知评估需求人。

  国家认监委根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修订相关内容。

  4.附则

  评估过程中如涉及检验检测和实验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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