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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工作责任制》和《2013年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德牧医发〔2013〕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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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08:20:01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840
核心提示:日前,省局印发了《2013 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和《2013 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工作责任制》和《2013 年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将两个方案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分别落实到相关职能科室,以便有针对性并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
发布单位
德州市畜牧兽医局
德州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德牧医发〔2013〕22 号
发布日期 2013-03-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sdxm.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6/site/art/2013/4/11/art_1642_3461.html

  局属相关科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日前,省局印发了《2013 年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和《2013 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工作责任制》和《2013 年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将两个方案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分别落实到相关职能科室,以便有针对性并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也要根据本方案,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以切实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考核工作责任制

  2.2013 年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德州市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考核工作责任制

  一、畜禽卫生监督所(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通过媒体、简报等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适时宣传和报道。

  2.争取本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受到上级表彰。

  3.争取本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被国家级或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4.行文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5.争取政府(编办)批复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且编制、人员全部到位。

  6.争取政府(编办)批复成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且人员、编制到位。

  7.争取政府(编办)行文完成乡镇或区域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

  8.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有考核结果和奖惩记录;监管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健全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专项整治中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建立规范的案件处理文书和档案。

  9.农业部等八部局关于“瘦肉精”案件移交和举报的规定落实到位,应移交的案件全部移交。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处置进展和结果。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10.主动监督抽检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及时有效处置。

  11.处理质量安全突发性事件, 应对及时,措施得当。要处置有力,不隐瞒拖延,绝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处置进展和结果,案件卷宗完整、规范。

  12.本年度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调研成果(意见或建议)被部、省级采用或被市级采用。

  13.争取本级财政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所需的监管检测工作专项经费并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4.制定本地畜产品抽检制度和规范,有抽检记录和检测结果。

  15.配合省以上完成畜产品抽检任务,有记录。市级自行对辖区内畜产品监督抽检制定抽检计划并安排开展抽检工作(市级检测指标按农业部检测目录和标准要求进行)。

  二、生产管理科

  1.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生鲜乳管理档案,有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记录和处理记录。

  2.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并及时上报。

  3.结合实际制定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工作有关信息,有检查活动记录(照片),有专项整治成果,有总结,查出问题有处理结果。专项整治中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及时移交。

  4.设立生鲜乳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

  5.所有养殖场(小区、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养殖大户)奶站都有完整齐全的日常监管记录。

  6.制订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人员并及时办理。

  7.积极争取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受到部、省、市级表彰。

  三、畜牧站

  1.建立种畜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种畜禽管理档案,有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记录和处理记录。

  2.建立种畜禽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并及时上报。

  3.设立畜禽生产经营违法“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

  4.制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制度及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创建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并定期检查2 次以上,有检查记录。标准化生产基地100%有技术操作规程,并每年定期检查2 次以上。

  5.普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定期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2 次以上。

  6.对无公害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包装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达4 次以上并有记录,对查出问题有处理结果(移交有记录)。

  7.普及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8.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50%以上。

  9.定期组织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处理结果。

  10.无公害畜产品复查换证率90%以上。

  11.定期开展无公害畜产品培训和畜牧法、种畜禽法的法律法规培训,每年不少于2 次并有培训记录(签到表、照片、培训内容、考试成绩表等)。

  12.积极争取种畜禽质量安全工作受到部、省、市级表彰。

  13.开展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通过省局登记保护。

  四、畜禽药监所

  1.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追溯制度,兽药管理档案齐全。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兽药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

  3.落实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责任告知率达100%。有完整的检查和监管档案制度、告知制度、承诺制度、备案制度、责任落实制度。

  4.结合实际制定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工作有关信息,有检查活动记录(照片),有专项整治成果。有总结,查出问题有处理结果。专项整治中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及时移交。

  5.兽药经营、使用企业建立进销货台帐和使用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

  6.所有养殖场(小区、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养殖大户)兽药的使用建立管理制度及使用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

  7.设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违法“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对兽药的生产使用安全日常监管记录齐全。

  8.制订兽药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人员并及时办理。

  9.定期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培训记录(签到表、照片、培训内容、考试成绩表等)。

  10.积极争取兽药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受到部、省、市级表彰。

  五、饲料管理科

  1.饲料管理档案齐全。

  2.建立饲料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

  3.落实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责任告知率达100%。有完整的检查和监管档案制度、告知制度、承诺制度、备案制度、责任落实制度。

  4.结合实际制定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工作有关信息,有检查活动记录(照片),有专项整治成果。有总结,查出问题有处理结果。专项整治中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及时移交,并建立规范的案件处理文书档案。

  5.饲料经营、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进销货台帐和使用记录,实现产品可追溯。

  6.设立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对饲料的生产使用安全日常监管记录齐全。

  7.制订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人员并及时办理。

  8.定期开展饲料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每年不少于2 次并有培训记录(签到表、照片、培训内容、考试成绩表等)。

  9.积极争取本年度饲料管理工作受到部、省、市级表彰。

  六、动物卫生科

  1.开展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工作。

  2.所有养殖场(小区、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养殖大户)签订依法经营、不使用禁用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和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有完整统一的检查和监管档案制度、告知制度、承诺制度、备案制度、责任制度、落实制度。有完整的养殖档案。

  3.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并及时上报。

  七、疾控中心

  根据市畜禽卫生监督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配合完成相关检测化验工作。

  附件2

  2013年德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农业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畜牧兽医局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养殖行为,切实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责任单位及整治任务

  (一)生产管理科: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许可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发放规范,实现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和违禁物质检测两个全覆盖,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对不合格生鲜乳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实现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

  (1)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

  (2)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大县、奶牛养殖重点区域、省际交界区和目前整治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的县为重点整治地区。

  (3)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审批准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报送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加大奶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重点加强制冷贮存设备、“三表一单”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规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整改完善。

  二是开展安全监测。以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革皮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等为重点,配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和2013 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2013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掌握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不合格生鲜乳,经检测确认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措施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

  三是组织拉网检查。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以奶农合作社和奶畜养殖场开办的奶站为重点,组织各地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四是完善检查制度。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5项制度,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抽查制度,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五是开展技术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乳品安全标准》等培训工作,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检测技术推广,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六是提升养殖水平。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奶牛产业项目、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等项目实施,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夯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基础。

  (二)畜牧站: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防范和杜绝突发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环节相关标准要求执行率达到95%以上,健全无公害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证后监管,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将获证无公害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增强获证单位使用标志的积极性和规范性,确保95%以上的用标单位规范用标;

  2.整治重点:(1)重点产品:奶类、禽蛋类、猪肉类获证产品。

  (2)重点单位:生产规模大、养殖基地多的企业和合作社。

  (3)重点环节:养殖产地、产品生产和标志使用。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交互检查。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自查和互查活动,

  确保无公害畜禽养殖场区周围无新增有害污染源、内部布局保持合理、粪污达标处理排放、畜禽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确保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无公害相关标准,疫病防控、生产过程等管理规范,养殖档案、生产记录健全,确保产地证书有效、加工过程规范、产品储运得当,加工用水等投入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加工用水水质标准等要求。

  二是严格查处整改。加大对超范围、超期使用产地、产品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勒令停止证书过期使用并根据情况鼓励进行复查换证,对故意超品种范围或明显超批准产量使用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检查发现产地环境、畜禽养殖、产品初加工有不符合无公害标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撤销产地、产品证书。

  三是开展抽查监测。组织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加工车间 (仓库)的认证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调查发现属人为故意添加违禁物质等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是健全后续管理。通过开展产品监测,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建立健全以监测、分析、预警、防范、控制为主线的无公害畜产品风险管理机制。

  五是鼓励标志使用。积极鼓励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畜产品,根据产品形式、包装规格等,可以使用标志的,要选择加贴、悬挂、佩戴适合形式和规格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树立、提升无公害畜产品形象,增加产品效益。

  六是规范用标行为。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指导整改不规范用标行为,依法查处超期超范围使用标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假冒和无证用标等违法行为,维护无公害品牌形象,规范认证产品市场秩序。

  (三)畜禽药监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1)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药物或人用药品的兽药。

  (2)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

  (3)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违禁药物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

  (4)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按国家标准擅自改变组方,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兽药生产行为;兽药中添加“瘦肉精”行为;销售违禁药物、人用药及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环节等违法行为;违规使用抗菌药、禁用药物、原料药或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3.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完善兽药使用、经营、生产的链条追溯制度,更好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 饲料管理科:饲料质量安全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 完成农业部和省下达的饲料监测任务;培训从业人员,覆盖全部饲料生产企业和自配料动物养殖场;提高饲料执法监管和处置能力,一旦发现饲料违法问题和违禁添加问题,能够及时处置;市、县两级落实饲料违法案件有奖举报、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对饲料生产环节,力争每个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抽检1 批样品,提高经营、养殖环节饲料抽检数量,饲料产品年度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大预警监测数量,使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低水平,基本杜绝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

  2.整治重点:提高饲料执法能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打违禁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专用饲料。

  (2)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

  (3)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4)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

  3.主要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法规宣传培训活动。重点是县级管理人员和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养殖场技术负责人。

  二是落实饲料执法监管责任。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制。

  三是广泛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重点是饲料中霉菌毒素、锌、铜、砷、铅、氟等限制性指标。

  四是开展饲料和养殖环节饲料中违禁物质预警监测,重点是动物油脂中激素、蛋白饲料中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

  五是结合饲料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淘汰落后企业,规范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条件。重点是配合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六是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七是严厉打击饲料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

  (五) 动物卫生科:畜禽产地检疫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 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努力提高产地检疫申报率,实现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达到100%的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移交)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 针对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率偏低,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不足100%;检疫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检疫、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相关环节使用“瘦肉精” 等现象进行整治。

  (1)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2)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3)重点单位: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4)重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

  3.工作措施: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养殖场(户)能充分了解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提高主动接受和配合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法律意识。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在结合当地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的责任、义务。

  三是严格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反刍动物、马属动物、家禽、犬、兔、猫等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对出栏动物全部规范实施到场、到点的现场检疫。执法人员要熟知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熟练掌握检疫程序、项目、方法、标准。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收费标准,严禁出现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情况。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是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全面规范检疫申报点建设工作。对申报点、受理人员、联系电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对基层检疫执法人员在检疫监督分所辖区内的检疫区域进行明确划片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区域明确,实现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达到100%。

  五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第一,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第二,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出栏保证书、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通知活畜产地畜牧兽医部门,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第

  三,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

  六是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切实有效的基层综合执法试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力度分散的问题。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

  七是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各地要制定培训方案和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各级监管执法人员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六)畜禽卫生监督所: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通过整治,使蜂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要求更加明晰,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蜂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实现蜂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在源头上出现掺杂掺假、制假售假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蜂产品生产、收集、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消除蜂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整治重点:重点地区:蜂蜜主产区;蜂产品生产、收集、加工主要地区。重点单位:养蜂场(户)及蜂产品企业自有养蜂基地、合作社,蜂产品原料购销者,初级蜂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时节:蜜蜂繁殖季节(春繁和秋繁);槐花、枣花、荆条和荆条主要花季。

  3.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内容包括:放蜂地点;蜜源种类;蜂药使用品种、用法、用量、疗程;蜂箱、蜂具清洁、消毒记录等,日志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二是规范养蜂用药使用。杜绝滥用蜂药和使用违禁药物,及时清理并销毁自备的禁用蜂药、假劣及过期失效蜂药,并向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书面承诺在生产蜂产品前6 个月内没有使用禁用药物。

  三是加大日常管理。定期对企业自有养蜂基地、合作社、养殖户开展督导检查,严禁使用违禁药品,杜绝掺假掺杂、以次充好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四是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依托养蜂学会、协会、合作社等行业社团组织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养蜂技术和推广、病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蜜蜂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各部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狠抓隐患排查。市局各部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等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长效机制。市局各部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市局各部门及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与交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从2013 年4 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要向市局畜禽卫生监督所和各责任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市畜禽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2317300

  电子邮箱:dzsxqwsjd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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