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鲁食药监稽字〔2013〕29号)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鲁食药监稽字〔2013〕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7 09:41:42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30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稽字〔2013〕29号
发布日期 2013-04-17 生效日期 2013-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3/4/25/art_153_32036.html

  各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

  现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3年4月17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年度等级评定为A级单位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B级单位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C级单位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整改中的,要加大检查频次。

  第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第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试行)》(附件1)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动态等级,并如实记录;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试行)》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根据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应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管辖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纸质和电子档案,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量化等级检查评定表、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适当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一条 年末应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归档。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试行).doc
2.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