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5 10:58:16  来源: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383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准入”,根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s.gov.cn/tplt/info.jsp?infoid=32859&cid=140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准入”,根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掌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增管理功能

  按照从严准入、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版样式。主要增加了以下功能:

  (一)增加全省单独编号管理。全省单独编号包括行政区划、经营主体隶属的监管工商分局(所)、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等内容。编号格式由4个字母+15位数字组成,即:字母JGS(吉林工商食品)+9位行政区划监管代码(行政区划+属地监管代码)+1位经营方式(P、L、J,即批发、零售、批零兼营)+6位顺序号码。全省单独编号与全国统一编号同时使用,置于全国统一编号之后。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时,全省单独编号要随着发证机关、经营方式、监管分局(所)的变更而做相应的变更,全国统一编号号码不变。

  (二)增加发放情况统计和许可事项查询功能。各级局按照各自的权限,通过许可登记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对辖区监管数量、经营方式、监管机构的实时数据汇总和数据挖掘分析,对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客观评估,同时实现许可事项的相关查询。

  (三)实现实时监控《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通过完善软件功能,各级局实时了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领取、发放、结存情况,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二、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计划管理

  (一)实行印制计划审批管理。各地要以《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有数量为基础,考虑食品经营者发展户数、已发放的数量和临近有效期户数等因素,编制年度印制计划。由各市、州、长白山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局、城区分局及本级的印制计划,于每年一月下旬报省局审批。

  (二)正本和副本由省局统一监制。省局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统一组织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在正、副本的右下方标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字样。

  (三)副本封皮和申请文书由各级局自行组织印制。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组织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文书。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程序

  (一)要认真履行印制程序。各县(市)工商局要按照省局核准的印制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填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申请表》,经市局审核、报省局审批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未经省局同意,不得随意印制。要加强印制费用管理,合理节约使用本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及时与印刷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领取、发放的接交登记手续,明确责任。城区工商分局(经省局批准的市级局授权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直属工商分局)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由市级局统一向省局提出申请。

  (二)要建立保管和发放制度。各地要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设立专柜负责和妥善保管《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规范发放和领取程序。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批手续,实行一户一证、一证一领的审批程序,领取和发放时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审批。要明确工作责任,未经审批不得发放和领取。要对打印作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及时登记备案,集中销毁。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情况,于每季度末向省局报告。

  联系人:谢若凡  联系电话:0431-85279093

  附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计划汇总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