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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佳政办综〔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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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09:19:31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7
核心提示: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佳政办综〔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21.210.9.83/gl_new/detail.asp?newsid=553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

  三月份以来,我国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省(市)陆续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截止4月5日共确诊感染16例,其中6人已经死亡。据统计,此前全球共检出25株H7N9亚型流感病毒,均来自野鸟和家禽,且病毒可通过候鸟迁徙进行传播。我市处于北半球主要候鸟迁徙路径,三江湿地也是候鸟的主要栖息地,同时我市家禽饲养量达到3000余万只,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为切实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免疫工作力度。根据《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动防指办〔2013〕2号)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五不漏”和“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原则,落实责任、分片包户,对所有的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对集中免疫后漏免、新补栏或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畜禽要及时组织补免,确保畜禽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进一步强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保持有效免疫密度,切实防止疫情发生。

  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切实加强禽流感监测工作,完善疫情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养禽重点区、边境县(市)、候鸟密集活动区及城镇活禽市场禽群的监测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免疫抗体低的及时进行补免,对病原学阳性禽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检疫监管。进一步加强禽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特别是对城市活禽市场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定点检疫。严格实行活禽交易市场定期消毒制度,强化消毒管理。对重点活禽市场采取每周定点检测制度,凡检测出病毒一律强行采取措施。同时,开展追踪溯源,追查免疫情况。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和卫生、林业、商务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适时启动病例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四、强化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应急防控工作机制,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做好应急值守,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制定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有效反应、及时应对,防止扩散蔓延。各地要组织人员,对去冬今春养殖户随意抛弃的病死畜禽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彻底消除疫源隐患。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禽类及禽类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强制免疫、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禽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外引种禽、种卵和禽蛋产品的检疫监管,在防控H7N9禽流感疫情期间,停止从疫区及受威胁地区引进种禽、种卵。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力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防止疫情跨区域蔓延。

  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养殖畜禽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采购和储备,预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资金,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动物疫情。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工作意见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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