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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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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08:32:11  来源:阿拉善盟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635
核心提示: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通知》(质检监函 [2004]52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局对盟市局报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实施许可前抽查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5-22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内蒙古质监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后停止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4〕288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自治区局制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〇 七年七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通知》(质检监函 [2004]52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局对盟市局报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实施许可前抽查制度。

  第二条 盟市局报送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经自治区工业产品许可证评审中心审查合格后,自治区局组织进行许可前现场抽查。

  许可前抽查企业数不低于申请企业的 10% ,确定现场抽查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及近年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

  (二)对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及核查组工作质量有举报的;

  (三)评审中心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发现问题较多且有疑点的;

  (四)更换核查组长及近期抽查频次较少的盟市;

  (五)考虑经费及时间因素,每次集中安排 1 至 2 个盟市。

  第三条 许可前抽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由自治区工业产品许可评审中心提出计划,经区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局负责确定抽查组组成人员。抽查组一般由 2 至 3 人组成,抽查组成员应当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注册教师、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核查员,或者由自治区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抽查采用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方法。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检查重点为现场审查时核查组提出的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中的以下内容:

  ( 一 ) 管理职责 (1 . 3) ;

  ( 二 ) 生产场所 (2 . 1) ;

  ( 三 ) 生产设备 (2 . 2) ;

  ( 四 ) 采购验证 (4 . 3) ;

  ( 五 ) 质量控制 (5 . 2) ;

  ( 六 ) 检验设备 (6 . 1) ;

  ( 七 ) 出厂检验 (6 . 4) 。

  第六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即为抽查不合格:

  ( 一 ) 有严重不合格项的 ( 包括现场发现非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 ;

  ( 二 ) 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和现场核查非重点检查内容中一般不合格项整改不到位的总数大于 8 项的。

  第七条 被抽查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后,抽查组应当立即将检查情况及结论填写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 ( 见附件 ) 中,并由所在地盟市局和企业代表签字认可。

  第八条 现场抽查企业结论不合格的,自治区局监督处以便函形式逐条列出不合格项内容,连同企业申请材料退回盟市局,盟市局应当立即发出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将企业申请材料退还企业,终止本次申请程序。

  企业可以立即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应重新填写申请书,并附整改报告。

  第九条  抽查企业现场时,发现核查组把关不严,出现共性问题时,抽查组应及时请示区局,在待批的未列入抽查计划的企业中增加抽查企业名单,经区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因被抽查自身原因,不能进行抽查的,抽查组应及时向区局汇报。

  第十条 自治区局定期通报全区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和许可前抽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前抽查持续全部合格的盟市,可以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对抽查问题较多的盟市,要分析查找原因,属核查组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暂停其审查资格,由自治区局指定其他盟市的核查员负责该地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属检验机构造成的,

  对承担经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局抽查为不合格企业现场核查工作的核查员,由盟市局负责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在现场审查中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暂停核查工作,直至取消核查员资格,并建议核查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局自收到各盟市上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审批或上报国家局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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