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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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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03:48:47  来源: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75
核心提示:为了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食品检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获证后的监督,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 2012)7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局2013年工作安排,现对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要求。
发布单位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吉质监认函〔2013〕136号
发布日期 2013-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qi.gov.cn/index/infoDetail21.jsp?IDS=22845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食品检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获证后的监督,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 2012)7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局2013年工作安排,现对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州质监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对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章的要求,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二、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辖区内未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作为检查的重点(各辖区内未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应责令停止食品检验活动,敦促检验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完善体系文件,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认证申请,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三、各市、州质监局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应本着严谨、科学、公正为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检验机构的真实状况。检查中主要针对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检验行为及人员培训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表见附件2),对每个食品检验机构应抽取50%的食品检验人员进行书面答卷考核(见附件3),以验证人员培训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在做出执法处理决定前,应征求省局的意见。

  四、在检查中对未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还从事其他产品检验的,检查组应将原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食品项目或参数删除,保留除食品以外的其他项目,并重新制表报省局核准。

  五、2013年对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时间从5月1日起至8月底结束,各市、州质监局在8月15日前,应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局认评处报告。汇报材料中应包括:检查组的组成、检查机构的领域和数量、检查基本情况、建议行政处罚的事实等。

  各市、州质监局在监督检查中遇到问题,可向省局认评处咨询。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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