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简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119号)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简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1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02:50:24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5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延续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效率,福建省卫生厅制定关于简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法监函〔2013〕119号
发布日期 2013-03-05 生效日期 2013-03-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phb.gov.cn/zfshow.aspx?id=86747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延续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备案标准实施三年来的跟踪评价情况、是否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等内容进行复审后,并在标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二、对需要延续备案且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由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受理并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办理备案手续。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一式八份);

  2. 原备案文本复印件一份;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一份。

  三、对需要延续备案且标准文本内容有变更或修订的,按照闽卫法监函〔2009〕150号和闽卫法监函〔2011〕6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同时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一份。

  附件: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我公司承诺:
一、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
二、延续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符合现行的强制性标准。
三、本备案标准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注:该表格为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的登记凭证,与原备案到期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并使用.
附件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现从事
专业
表决意见
(通过√,不通过×)
签字
联系电话
             
             
             
             
         
 
 
审查情况:
审查结论:
经审查,本次申请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安全性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专家组组长(是/否从事食品相关专业,     年限    年):
 年   月   日
注:复审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标准实施三年来的跟踪评价情况、是否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7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