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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办饲奶发[2013]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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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10:16:09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03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畜产品例行监测计划和生鲜乳监管工作实际,2013年我省继续在全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饲奶发[2013]21 号
发布日期 2013-02-21 生效日期 2013-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nyt.gov.cn/nytwzq/xzcs/slnb/gzdt/201302/t20130222_37213.shtml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畜产品例行监测计划和生鲜乳监管工作实际,2013年我省继续在全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关于印发全省饲料和生鲜乳监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晋农饲奶[2012]9号)和《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规定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强化检验监测预警,确保监管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对未达标的收购站要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坚决杜绝达标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违规运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核发换发、日常督查巡查等工作,加大不合格生鲜乳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省饲料兽药监察所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在生鲜乳监测中一旦发现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消除隐患。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实施。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要密切配合农业部在我省开展的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工作,被抽检的市、县要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实施。

  四、规范运行,进一步提高生鲜乳监测工作水平。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乳》国标、生鲜乳生产收购、进货查验、监督抽检、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标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执法水平。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和各抽样单位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按时完成监测任务。

  附件:1.   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doc
  2.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doc
  3.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4.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5.   生鲜乳抽样方法.doc
  6.   生鲜乳抽样单及填写说明.doc
  7.   生鲜乳β-内酰胺酶检测记录.doc
  8.   生鲜乳碱类物质检测记录.doc

  山西省农业厅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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