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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饲料、生鲜乳、 草种和养殖领域“瘦肉精”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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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10:44:37  来源:北京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3925
核心提示:为不断加强本市饲料、生鲜乳、草种和养殖领域“瘦肉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郊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发〔2013〕4号)、及北京市农业局要求,2013年继续在全市开展饲料、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3-08 生效日期 2013-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ny.gov.cn/adk/pub/detail?model=PUB_ADKWZ_NMYH_WZXS&documentid=8426

  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2013年北京市饲料、生鲜乳、草种和养殖领域“瘦肉精”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我局将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区县农业局(动监局)进行通报。

  北京市农业局

  2013年3月8日

  2013年北京市饲料、生鲜乳、草种和养殖领域“瘦肉精”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不断加强本市饲料、生鲜乳、草种和养殖领域“瘦肉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郊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发〔2013〕4号)、及北京市农业局要求,2013年继续在全市开展饲料、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一、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饲料监督抽查

  2013年全年计划抽查各类饲料样品1650批次,其中由我市完成抽样1560批次,由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查并检测我市奶牛养殖场饲料90批次。主要包括:

  1.2013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抽查我市饲料生产企业55家,抽查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120批次,抽查预混合饲料30批次,抽查饲料添加剂(包括:矿物添加剂、维生素添加剂、甜菜碱等)10批次,抽查动物蛋白饲料原料(包括:鱼粉、肉骨粉、肉粉、羽毛粉、血粉等)20批次,抽查植物蛋白饲料(包括:豆粕、棉粕、玉米蛋白粉、DDGS等)20批次。抽查宠物医院10家,抽查进口宠物饲料50批次。抽查饲料用油10批次。合计260批次。

  2.2013年饲料安全专项监测计划

  (1)养殖环节违禁添加物监测:

  抽查我市生猪养殖场70家,抽查食槽内的育肥猪配合饲料70批次。抽查禽场50家,抽查食槽内禽配合饲料50批次。抽查鱼场15家,抽查鱼配合饲料15批次。抽查肉牛(羊)养殖场15家,抽查肉牛(羊)精饲料15批次。合计150批次。

  (2)奶牛养殖集中区域奶牛饲料中三聚氰胺监测

  由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查我市奶牛养殖企业40家,抽查奶牛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自配饲料90批次。市饲料监察所负责抽查河南省奶牛养殖企业奶牛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自配饲料90批次。

  (3)蛋白饲料原料中三聚氰胺监测

  抽查我市饲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植物蛋白饲料(包括:豆粕、棉粕、DDGS、蛋白粉等)25批次,动物蛋白饲料(包括:鱼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血粉等)25批次。合计50批次。

  3.2013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

  抽查我市牛羊饲料80批次,包括: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牛羊饲料,牛羊养殖企业使用的商品饲料、自配饲料。抽查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虾粉)20批次。合计100批次。

  4.北京市饲料监督执法检测计划

  在我市开展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拉网式监测,生产经营环节以中小型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为主,使用环节重点监测畜禽养殖场自配料。

  其中:抽查饲料生产环节100批次,经营环节饲料样品300批次,抽检品种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蛋白饲料等。计划抽查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200批次,抽查预混合饲料100批次,抽查饲料添加剂(包括: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添加剂、甜菜碱等)50批次,抽查动物蛋白饲料(包括:鱼粉、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等)30批次,抽查植物蛋白饲料(包括:豆粕、棉粕、菜粕、蛋白粉等)20批次。

  抽查使用环节饲料样品600批次,抽检品种包括:商品配合饲料、商品精料补充料、自配料等,以自配料为主。抽查猪场200家,抽查猪育肥期配合料200批次;抽查蛋鸡场100家,抽查蛋鸡产蛋期配合料100批次;抽查肉鸡场200家,抽检肉鸡生长后期配合料200批次;抽检奶牛场100家,抽检泌乳期奶牛精料100批次。

  (二)生鲜乳监督抽查

  2013年全市共安排抽查奶牛场40家,生鲜乳收购站260家次,生鲜乳运输车240辆次。计划抽查本市生鲜乳样品540批次。主要包括:

  1.2013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抽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60家次,生鲜乳样品60批次。抽查生鲜乳运输车20辆次,生鲜乳样品20批次。合计80批次。

  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

  2.2013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计划

  抽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80家次,抽检生鲜乳样品80批次。检测项目为:冰点、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

  3.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计划

  2013年安排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抽检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及生鲜乳运输车共计80家次,抽检样品80批次。

  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

  4.2013年北京市生鲜乳质量监督监测

  抽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100家次,抽检生鲜乳样品100批次。抽查奶牛养殖场40家,抽检生鲜乳样品40批次。抽查生鲜乳运输车160辆次,抽检生鲜乳样品160批次。合计300批次。

  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冰点、黄曲霉毒素M1。

  5、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标准见附件4和附件5)。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抽样过程中协助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

  2013年计划对本市380家生猪养殖场(户)、50家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进行抽检,抽检猪、牛和羊尿,计划抽查样品2960批次,其中每个猪场随机抽7个样品、牛(羊)场随机抽6个样品,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四)草种监督抽查

  2013年计划对目前全市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的9家企业进行抽查,全年计划抽查各类草种样品80批次,由我市畜牧业环境监测站完成此次监督抽查任务。

  二、监测工作的组织安排

  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局统一安排部署,各区县动物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监督检测的组织工作,并由专人负责,配合市级相关单位共同完成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养殖企业的抽样工作。

  三、检测机构、采样办法、复议处理和上报程序

  (一)饲料、生鲜乳及“瘦肉精”

  1.检测机构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2013饲料监测计划中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奶牛饲料90个样品由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本市的抽检工作;饲料用油抽查10批次样品,检测由国家饲料质检中心(济南)承担。

  2013年生鲜乳监测计划中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生鲜乳样品90批次由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负责本市的抽检工作。

  其余检测工作均由市饲料监察所负责。

  2.采样办法

  本次检测采样,要求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保证信息准确,字迹清晰,以便于后续追踪。每个样品同时抽取三份,饲料每份500g,生鲜乳每份250mL。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具体采样方法饲料参照《饲料 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生鲜乳参照《生鲜乳抽样方法》(农牧发〔2013〕1号文附件7)执行。

  3.复议处理及上报

  市饲料监察所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饲料监察所应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并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要同时通知生产厂家,给企业留出足够的复议时间,并同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农业局。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饲料监察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市饲料监察所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市饲料监察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全部检查材料上报市饲料主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再上报农业部。

  (二)草种

  1.采样办法

  本次检测扦样,每个样品同时扦取三份,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扦样人员带回扦样单位,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同时从混合样品中分取100g样品,装入密封塑料袋,由扦样员带回扦样单位用于水分测定。

  2.复议处理及上报

  北京市畜牧业环境监测站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检验结束后,及时向被抽查企业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并同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农业局。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北京市畜牧业环境监测站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

  四、监测范围

  (一)饲料、生鲜乳及“瘦肉精”

  本市16个郊区县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宠物医院(代售宠物饲料的)、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中大型企业为主,饲料监督执法检测以中小企业为主,饲料企业覆盖率不低于50%,宠物医院抽查东城、西城、石景山、门头沟、丰台5个区县。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100%覆盖,生鲜乳收购站每家至少抽检2次,生鲜乳运输车每辆至少抽检1次。

  年初,各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向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宠物医院(代售宠物饲料的)、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名单(格式见附件8),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按照《饲料监督对象分类与使用管理办法》及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企业名单。

  (二)草种

  本市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五、监测内容

  (一)饲料、生鲜乳及“瘦肉精”

  本次监督抽查品种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生产、使用、销售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蛋白饲料;宠物医院销售的进口宠物饲料;养殖企业饲喂的自配料、商品精料补充料、商品浓缩饲料、商品配合饲料、商品预混合饲料;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的生鲜乳。

  检测项目主要有,饲料中的毒害物质:铅、砷、氟、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营养指标:粗蛋白、粗脂肪、钙、磷、铁、锌、维生素等;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使用的违禁药物及添加剂:苏丹红、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己烯雌酚、呋喃唑酮、喹乙醇、氯霉素、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饲料标签。

  生鲜乳中非法添加物: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硫氰酸根、β-内酰胺酶等;生鲜乳国标指标:黄曲霉毒素M1、冰点、铅、铬、汞等。

  (二)草种

  本次监督抽查品种为草种生产销售企业库存或市场销售的品种,本次检测项目主要有净度、发芽率、水分和其他植物种子四项质量指标。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饲料抽检工作

  1.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根据农业部要求及北京市安排,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分二批进行,上半年完成任务不低于全年检测任务50%。(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1、附件2)

  奶牛养殖集中区域奶牛饲料中三聚氰胺监测90批次将根据农业部及承担单位安排进行单独抽样。

  第一批

  2013年3月18日前。抽检顺义、通州、昌平、怀柔、东城、西城、门头沟7个区县的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企业、宠物医院。

  第二批

  2013年7月22日前。抽检大兴、海淀、平谷、密云、房山、延庆、丰台、石景山8个区县的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企业、宠物医院。

  市饲料监察所负责组织采样工作。

  2.北京市饲料监督执法检测工作

  按照北京市安排,饲料执法检测工作分4次进行,每个季度完成4个区县,每次抽检饲料生产及经营环节样品100批次,抽检养殖企业样品150批次(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3)。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样品的采样工作,各抽样区县应当在3月31日、5月31日、8月31日、10月31日前完成采样工作。

  检测工作由市饲料监察所完成,检测结果按要求上报市农业局。

  (二)生鲜乳抽检工作

  根据农业部要求及北京市安排,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质量安全监测分四批进行。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计划按照农业部要求,10月20日之前安排进行单独抽样。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样品随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上下半年进行。

  第一批:

  2月28日前抽检昌平、怀柔2个区县的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第二批:

  4月15日前抽检顺义、通州、大兴、房山、密云、延庆6个区县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第三批:

  6月30日前抽检通州、顺义、昌平、怀柔4个区县的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第四批:

  9月20前抽检大兴、房山、密云、延庆4个区县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生猪、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

  生猪、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抽样及快速检测工作由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区县完成;北京市饲料监察所负责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工作。由抽样人员现场对尿样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认真填写抽样单,保证信息准确,字迹清晰,并立即向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相关信息,以便进行下一步确证检测和后续追踪工作;同时,每个阳性样品抽取分三份: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

  根据农业部要求及北京市安排,生猪、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分2013年4-5月和8-9月两批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9、10),相关区县应合理部署,确保上半年完成任务不低于全年检测任务50%。

  (四)草种

  2013年3-6月,抽检六家草种经营企业,抽检各类草种50批次。

  2013年7-10月,抽检三家草种经营企业,抽检各类草种30批次。

  七、其他要求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监测计划时,严格遵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6)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7),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对于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和处理。

  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北京市畜牧业环境监测站和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杜继红、徐理奇

  联系电话:010-84932317,84932778

  电子邮箱:bjsljcs@163.com

  联系人:张丽丽

  联系电话:80102873

  联系人:戚融冰、赵秀花

  联系电话:62248606、62248607

  电子邮箱:siliao2008@126.com

  附件:1.2013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饲料企业任务表

  2.2013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禽养殖企业任务表

  3.2013年北京市饲料监督执法检测计划

  4.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5.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6.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7.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8.企业信息统计表

  9.“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任务表

  10.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果报送表

  11.草种抽检企业名单

 

附件1
2013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饲料企业任务表

区县
厂家数
样品数
小计
浓缩及配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
宠物饲料
植物蛋白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
牛羊料
饲料用油
第一批
顺义
10
22
6
 
5
5
4
3
45
通州
10
18
4
 
4
4
4
3
37
昌平
8
18
6
 
3
3
4
2
36
怀柔
2
10
4
 
1
1
2
2
20
东城
2(宠物医院)
   
10
       
10
西城
2(宠物医院)
   
10
       
10
门头沟
3(2宠物医院)
   
10
       
10
小计
36(6宠物医院)
68
20
30
13
13
14
10
168
第二批
大兴
10
20
6
 
4
4
6
 
40
平谷
6
14
4
 
3
3
4
 
28
密云
3
4
2
 
2
2
3
 
13
延庆
1
4
   
1
1
   
6
房山
3
8
2
 
1
1
3
 
15
海淀
2
2
6
 
1
1
   
10
丰台
2(宠物医院)
   
10
       
10
石景山
2(宠物医院)
   
10
       
10
小计
29(4宠物医院)
52
20
20
12
12
16
 
132
合计
65(10宠物医院)
120
40
50
25
25
30
10
300

 

附件2
2013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禽养殖企业任务表
区县
猪场
禽类场
渔场
肉牛(羊)场
奶牛场
小计
厂家数
样品数
厂家数
样品数
厂家数
样品数
厂家数
样品数
厂家数
样品数
厂家数
样品数
饲料
第一次
顺义
11
11
6
6
   
3
3
4
5
4
24
29
通县
10
10
6
6
   
2
2
5
7
5
23
30
昌平
8
8
6
6
   
2
2
5
6
5
21
27
怀柔
6
6
4
4
5
5
1
1
4
5
4
20
25
小计
35
35
22
22
5
5
8
8
18
23
18
88
111
第二次
大兴
9
9
8
8
4
4
2
2
5
6
5
28
34
平谷
7
7
4
4
3
3
2
2
4
5
4
20
25
密云
7
7
6
6
   
1
1
5
6
5
19
25
延庆
6
6
6
6
   
1
1
4
5
4
17
22
房山
6
6
4
4
3
3
1
1
4
5
4
18
23
小计
35
35
28
28
10
10
7
7
22
27
22
102
129
                           
合计
70
70
50
50
15
15
15
15
40
50
40
190
240
注:猪场样品抽查育肥猪槽料;鸡场样品抽查鸡槽料1个;鱼场抽查配合饲料1个;肉牛(羊)场抽查精饲料;奶牛养殖场抽查自配料、商品料、生鲜乳。奶样每个样品1000ml。
附件3
2013年北京市饲料监督执法检测计划
批次(送样时间)
区县
饲料生产环节
饲料经营环节
饲料使用环节
小计
饲料添加剂
动物蛋白饲料
植物蛋白饲料
配合饲料及   浓缩饲料
预混合饲料
猪育肥期     配合料
蛋鸡产蛋期   配合料
肉鸡生长后期 配合料
泌乳期奶牛 精料
第1批(3月31日)
大兴区
5
3
2
15
3
25
10
25
10
98
怀柔区
5
3
2
20
2
25
15
25
15
112
海淀区
3
1
1
15
5
0
0
0
0
25
西城区
0
0
0
12
3
0
0
0
0
15
第2批(5月31日)
顺义区
5
4
2
15
3
25
10
25
15
104
房山区
5
3
2
16
4
25
15
25
10
105
丰台区
2
1
1
16
2
0
0
0
0
22
东城区
0
0
0
16
3
0
0
0
0
19
第3批(8月31日)
昌平区
8
3
2
15
5
15
5
15
10
78
平谷区
5
4
2
15
2
20
10
15
0
73
延庆县
0
0
1
20
3
15
10
20
15
84
石景山区
0
0
0
12
3
0
0
0
0
15
第4批(10月31日)
通州县
7
5
3
15
3
25
10
25
10
103
密云县
5
3
2
16
4
20
10
20
12
92
门头沟区
0
0
0
16
2
5
5
5
0
33
朝阳区
0
0
0
16
3
0
0
0
3
22
小计
50
30
20
250
50
200
100
200
100
50
注:1、抽查经营环节饲料样品,若遇预混合饲料数量不足时,可用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替代;2、抽查使用环节饲料样品以自配料为主,抽查猪场、蛋鸡场、肉鸡场和奶牛场应达到1批次/场。3、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请于按照送样时间前将样品送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4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检查编号(与样品编号一致):                  收购站证号:               
收购站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按省市县乡村顺序填写):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结论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有效期。
A
 
2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原件,无原件时应查验复印件(开办主体必须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A
 
3
建设位置
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
B
 
4
功能区划分
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区域。
B
 
5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B
 
6
化验检测能力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并有化验记录。
B
 
7
公示挤奶制度
挤奶厅应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
B
 
8
挤奶厅环境
应干净、无积粪,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B
 
9
挤前3把奶的容器
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B
 
10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B
 
11
挤奶机的维护
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B
 
12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并有相关记录。
A
 
13
贮奶罐管理
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B
 
14
贮奶间(室)的管理
贮奶间(室)应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堆放,周边地面硬化无积水。
B
 
15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挤奶厅、贮奶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
A
 
16
从业人员要求
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B
 
17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B
 
18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连续保存。
B
 
19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B
 
20
生鲜乳交接单
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A
 
21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留样设有专门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留样低温保存。
B
 
总 体 判 定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4项(含4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7-11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件5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检查编号(与样品编号一致):                  车牌号:               
准运证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省市县+乳品厂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结论
1
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A
 
2
验证生鲜乳交接单
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A
 
3
生鲜乳运输罐
应选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B
 
4
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密封效果良好。
B
 
5
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B
 
总 体 判 定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 且重要项(B)少于2项(含2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二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件6

  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原则

  1、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分布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当地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点及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以下简称被检单位)。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中、小型企业的比例,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必须独立或与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4、抽样前应首先对被检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准和标签等证号标识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证号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不再抽样检验,该企业产品作不合格处理。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三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三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及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移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1、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后,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2、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使用的粉碎机、匀浆机应认真清洗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保证不对下一个样品造成交叉污染。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内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抽样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在经营或使用企业(户)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标称的生产企业。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除数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除数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二)承担单位应协助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承担单位。

  (三)在饲料经营企业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属其他省饲料企业生产的,还应同时向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四)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外省饲料监测机构发送的不合格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对该产品和企业进行跟踪监测。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客观。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牵头单位,同时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牵头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汇总、分析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监测汇总单位,同时抄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五)监测汇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监测牵头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监测汇总单位还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调研,及时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饲料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检测人员在检测结果正式报出之前不得向检测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承担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监测汇总单位报告,监测汇总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八)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饲料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7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8
企业信息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区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类型
品种
年产量
备注
                     
                     
                     
                     
                     
                     
                     
填写要求:
1、企业类型: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养殖场、生鲜乳运输车、生鲜乳收购站
2、品种: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填写产品种类,包括预混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场包括商品猪、种猪、种鸡、肉鸡、蛋鸡、奶牛、肉牛、羊、鱼
3、年产量: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年销售量,单位“吨”;养殖场年出栏量,猪、肉牛、羊单位“头”,肉鸡单位“万只”,蛋鸡、鱼、牛奶单位“吨”.


 

附件9
“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任务表
区县
猪场
牛场
羊场
昌平
20
-
4
顺义
50
5
1
大兴
60
2
0
平谷
70
4
8
通州
40
3
3
怀柔
40
2
3
延庆
25
1
1
房山
50
3
7
密云
15
1
-
海淀
3
-
-
门头沟
7
1
1
 注:牛(羊)场数不够,可用猪场代替。


 

附件10
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果报送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检测阴性
检测疑似阳性
备注
养殖场数(个)
样品检测数量(份)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场名称
疑似阳性结果数量(份)
疑似阳性样品编号
检测“瘦肉精”种类
试剂条/盒生产厂家及检测限
 
 
 
 
 
 
 
 
 
 
 
 
 
 
 
 
 
 
 
 
 
 
 
 
 
 
 
 
 
 
 
 
 
 
 
 
 
 
 
 
 
 
 
 
 
 
 
 
 
 
 
 
 
 
 
 
 
 
 
 
 
 
 
 
 
 
 
 
 
 
 
 
 
 
 
 
 
 
 
 
 
 
 
 
 
 
 
 
 
 
 
 
 
 
 
 
 
 
 
 
 
 
 
 
 
 
 
 
 
 
 
 
 
 
 
 
 
 
 
 
 
 
 
 
 
 
 
 
 
 
 
 
 
 
 
 
 
 
 
 
注:1、5月30日、9月28日前报送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饲料监督科。联系人:赵秀花 联系电话:62248607 电子邮件:siliao2008@126.com
附件11:
草种抽检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备注
1
北京克劳沃草业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号1305A
刘自学
 
2
百绿国际草业(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京港城市大厦写字楼3C室
陈 谷
 
3
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南口1号种业交易市场3846号
邵进翚
 
4
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2号楼一层
董 君
 
5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朝阳区农展南里5号京朝大厦8层
史明山
 
6
北京吉奥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富海中心2号楼17层B座2007室
沈 浩
 
7
北京克劳沃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楼8层8015室
刘自学
 
8
北京佰青源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1810
刘 岩
 
9
北京猛犸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23号楼
孟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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