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商食〔2012〕15号)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商食〔2012〕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8 13:42:02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03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提高许可效率,促进食品经营的健康有序,推动效能工商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厦门市工商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食〔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06-25 生效日期 2012-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208/t20120821_515503.htm

  各区局,市局相关处室,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提高许可效率,促进食品经营的健康有序,推动效能工商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厦门市工商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提高许可效率,促进食品经营的健康有序,推动效能工商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闽工商综〔2011〕5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2]10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开展“深化效能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厦委办[2012]10号)等规定,结合厦门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统一领导与决策部署。市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规范与指导工作。各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工商局分管领导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区工商局业务科长(含副职)行使核准权。委托工商所办理的,由各区工商局分管领导书面授权工商所所长(含副职)行使核准权。

  二、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包括设立、变更、延续、补证和注销五种情形。

  (一)区局核发情形

  各区工商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市、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

  1.具体工作流程

  食品经营者在区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区局经办人员受理→现场核查→区局经办人员审核→区局分管领导或受权业务科长(含副职)核准→经办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期限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区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决定的,区局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区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二)委托工商所核发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商局可委托属地工商所以区局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工商所受区工商局委托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1.具体工作流程

  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工商所经办人员受理申请→现场核查→工商所经办人员审核→受权工商所长(含副职)核准→经办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期限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工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决定的,工商所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所向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备案);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重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中,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包括:

  (1)经营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地址、地点、楼层、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化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迁址到其他许可机关辖区的,应先向迁入地许可机关提出迁入申请,获准后办理迁出手续,再到迁入地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

  (3)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

  (4)食品经营者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已变更主体类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延续(经营期限的延续)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时涉及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先行办理变更许可。

  (四)补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证,并提交如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登载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注销

  除许可机关依职权主动注销情形外,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一)需现场核查的情形

  1、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原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将过期,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办理变更涉及经营场所地址、地点、楼层、面积和许可范围变化的;

  (二)工作分工

  现场核查由经营场所属地的工商所负责实施。各区工商局业务部门也可直接实施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步骤

  进行现场核查,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核查人员通过“食品监管移动平台”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登记表》)和《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以下简称:《核查细则》)。

  《核查细则》文书分为A和B两类,其中:A类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B类适用于集贸市场开办单位。核查人员应根据所申请的经营项目选择使用相应文书,《核查细则》应与《核查登记表》配套使用,经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单位出具意见后提交许可机关。

  (四)现场核查工作流程

  1.区局核发情形

  区工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工商所现场核查。工商所自接到任务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通过“食品监管移动平台”录入核查结果。

  2.委托工商所核发情形

  工商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通过“食品监管移动平台”录入核查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管理:依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厦工商综[2011]3号)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监管:基层工商所利用“食品监管移动平台”对食品流通许可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原有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督促指导其整改或办理变更许可。拒不改正或未办理变更的,依法处置。

  (三)许可证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加盖区局公章。《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通知类文书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等收据类文书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

  (四)文书格式: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文书格式由市工商局统一制定,并在厦门红盾信息网或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厦工商市〔2009〕12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