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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通知(厦经行〔201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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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8 13:38:32  来源: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95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布文号 厦经行〔2011〕225号
发布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106/t20110624_405291.htm

  各食品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95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各食品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市食品工业已形成以知名品牌产品为主导、植根本地、具有良好市场美誉度,年产值超过200亿元的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产业。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促进我市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全过程的控制

  (一)采购

  食品工业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要真实、完整、准确,索证索票、票证保留完备;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添加剂外包装须有中文标签),保证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均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生产企业。

  (二)仓贮

  食品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存贮要求入库保存,实行定置存放,先进先出,清晰标识。不得与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不得存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应安排专人领用,并做好完整的添加剂采购、进出库、使用情况台账。

  (三)使用

  食品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过程控制

  食品工业企业要从生产行为、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食品添加剂保管及配制使用人员要进行食品添加剂基本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工艺、质检人员的培训,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配制的环节列为质量控制点,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五)技术保证

  食品工业企业要积极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加强生产现场的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读写技术、RFID电子射频技术等的应用,提高使用食品添加剂全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工业企业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企业要将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过程质量控制。

  (二)建设诚信体系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我市将用2年左右时间(2011年—2012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包括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制度、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等。食品工业企业要积极参与、主动作为,以行业自律行为促进行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市食品行业协会要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企业间交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和有关部门。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7日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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