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1月27日印发的《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钦政办〔2006〕122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6 事故处置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 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 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启动程序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检测分析和评估
4.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奖惩
5.3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名词表述含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
1.4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事故时适用本预案处置。Ⅲ级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预案,运行相应应急机制,实施应急处置。
1.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其中,Ⅳ级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Ⅲ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Ⅱ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6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重视事故防范和应急等的宣教培训。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如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Ⅲ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Ⅲ级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旅游局、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等。当事故影响到境外时,市外侨办等部门应及时加入到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发生Ⅰ、Ⅱ级事故或Ⅲ级事故发展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和指挥。
发生Ⅳ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争取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在网上散布蔓延,协调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有害信息的处置。
(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组织开展行业及民众食品安全相关教育。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涉嫌投毒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护、调查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8)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9)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初级农产品(种植)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初级种植农产品,组织开展抽样检验检测;依法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生产者延期采收上市和停止销售。
(10)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协助商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配供应。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会同各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应急应对的宣教培训工作。
(12)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行社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承担市食安办的具体工作职责。
(14)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调查监管范围内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15)市粮食局负责对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对问题产品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出口食品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检验;负责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与处理。
(17)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18)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评估,对问题食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负责应急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检查督促各有关县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与媒体沟通;组织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建模式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2.6 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委员会专家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 应急处置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及其成员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和销毁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综合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检测与专家评估组,可疑样品的检测由相关部门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承担,其中涉及到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暴发事故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检测检验;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
市应急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方案,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技术机构,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监测。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与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与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测信息报告体系。
市食安委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卫生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与总结报告;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的内容。
3.3 事故评估
3.3.1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 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发展态势及预警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拟定为Ⅰ、Ⅱ级事故,市食安委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为Ⅲ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即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助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4.2 启动程序
符合启动条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事故危害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响应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Ⅱ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卫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3)市农业、商务、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及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
4.4 检测分析和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和调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4.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范围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级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后实施。Ⅱ级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自治区批准后实施。Ⅲ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区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6 信息发布
Ⅰ、Ⅱ级事故信息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III级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IV级事故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民政部门应尽快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了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的,应及时给予补偿;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尚不明确或事故责任单位无经济能力的,从应急资金中支付。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事故处置费用及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委组织有关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自治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检验检测、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6.6 演习演练
市食安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名词表述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
评估指标 |
应急响应 |
启动级别 |
Ⅰ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 |
自治区级 自治区级 |
Ⅲ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2-9人死亡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Ⅳ级响应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