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畜牧水产系统应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畜牧水产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娄底市范围内的畜禽水产品生产、销售、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外地已经发生的,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市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或其他重要媒体披露的涉及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发事件;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学、有效应对。有效使用畜禽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设立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成立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级畜牧水产行政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该地区的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 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畜牧水产局主管副局长,分管饲料、兽药、动物检疫、水产、畜牧、检测中心工作的副局长及事发地的县(市、区)畜牧水产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科、饲料办、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科、水产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局计财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事发地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畜牧水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兼任。其主要职责:在主管副局长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做好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应急处置人员要求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岗位人员立即到位,对重要岗位不能及时到岗人员,应由替补人员及时补位,并实行严格的领导干部带班或值班制度,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畜牧水产局应立即报告娄底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负有监管职能的兽药药政科、质量安全科、饲料办、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科、水产科等科室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科室牵头负责,并在全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得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监督措施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置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科学负责,并汇同各县(市、区)局,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畜禽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畜牧部门组织人员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科室汇同县(市、区)局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查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检测评估组。由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6)信息综合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涉外问题时,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情况。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家库
市畜牧水产局建立市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求,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现场调查、分析,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机构,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配合畜牧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县级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县(市、区)畜牧水产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上级畜牧水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预警
3.1.1 监测预警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兽药、渔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督检测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1.2 信息预警
接到可能导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后,畜牧行政部门要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对可能引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及时作出预警;事态严重时,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事故的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市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畜禽水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畜禽水产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确定事故与畜禽水产品质量有关,应当及时向所地在畜牧行政部门报告;
(4)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技术检测机构、畜禽水产品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畜牧行政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与畜禽水产品质量有关后,应立即通报同级畜牧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畜牧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畜牧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畜牧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畜牧行政部门报告疑似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要进行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主要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3.3.1 对经初步核实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市畜牧水产局质安科应会同相关科室与专家库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畜牧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为核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畜禽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 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畜牧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Ⅳ级事故)。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畜禽水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动物源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倒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畜禽水产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动物源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畜禽水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产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畜禽水产品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动物源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畜禽水产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畜牧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并由当地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市政府和当地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按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保护好现场,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收集,做好事故情况汇总。必要时,报省畜牧水产局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市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省政府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国务院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报告给娄底市人民政府食安委及市卫生局,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质量安全、畜牧、水产、兽药药政、饲料、兽医局、动监等有关监管职能科室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畜禽水产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及容器。设有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畜禽水产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事故可能影响到其他的市州或境外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向可能影响到的市州政府通报,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并协调省外侨办、省台办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上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畜禽水产品得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Ⅳ级以下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以下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赔偿与补偿
造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 保险理赔
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5.5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县两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组,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故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6.2 技术保障
各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采样与检测,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人员保障
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县畜禽水产品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保障应急物质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资金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质,资金来源列入同级畜牧水产部门的预算。
6.5 医疗保障
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6 演习演练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7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禽水产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娄底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