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11 11:35:24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50
核心提示: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07 生效日期 2022-0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现将《陕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联系人:王启龙    电话:029-87211055)

陕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

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

依据《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一)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投入品使用环节,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

(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执法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

(三)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农业农村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以及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白名单投入品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

各地要及时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如下要求。

(一)信息发布主体。全省信息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发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发布辖区内相关信息。

(二)信息发布范围。全省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发布,各地信息在本级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通过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发布一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详见附件)。

五、加大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培训与执法监督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其他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实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

附件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基本格式)

年  月至   年  月间,       (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执法人员发现共有    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违法使用                      (具体情节)行为,经调查取证,已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      万元,相关养殖水产品      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已无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其中,       宗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blob.png

二、执法人员发现共有    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外,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情况,可能导致其养殖水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予以进一步关注,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blob.png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联系人:                电话:

***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