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豆芽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豆芽生产加工监管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二、豆芽销售监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自产自用豆芽的监管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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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陕食安委办发〔2011〕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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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6-2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sxfs.gov.cn/zw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752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豆芽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豆芽生产加工监管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二、豆芽销售监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自产自用豆芽的监管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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