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6日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 (2011) 2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查处后,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未经举报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居住地、电话等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方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是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的受理部门。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属于受理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 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 饮服务许可等证照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 )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 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 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 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 织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统一电话 举报。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途 径,接受社会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中心接话人在接到举报电话后,询问并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
举报人可以医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 1 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 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举报事项转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向举报人答复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本单位举报途径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举报受理中心备案;举报案件经调查内容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时,监管部门可向举报受理中心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认定意见,同时报送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 ),并通知举报人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奖事宜。
第九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举报案件。
(一)市农委负责查处初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品安全案件。
(二)市畜牧局负责查处肉、蛋、奶、禽等养殖环节和饲料及兽药安全的案件。
(三)市质监局负责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四)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安全案件。
(六)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流通案件。
(七 ) 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餐饮具集中消毒安全案件。
(八 ) 市林业局负责查处经济林产品、森林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九 ) 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十)市盐业局负责查处食盐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储 存、购销行为案件。
其他监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予以裁定明确。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受理中心案件转办单后,应 当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24小时内到现场开展查 处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 理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举报受理中心。情况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郑州市食品安全 有奖举报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郑州市食品安 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认定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 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食品安 全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兼 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案件经调查内容属实且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 予以初步认定。同时,向举报受理中心报送案件转办单、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认定材料。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认定。
奖励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定期 向领导小组报告;奖励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 的,由领 导小组统一组织认定。
第十 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 将举报分为下列 3 个等级:
(一)一级: 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掌握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并到现场指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 情况与调查结果(包括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 法行为等)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取得物证、书证等部分证据,协助案件调查但未到现场指证,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三)三级:提供违法案件有关证据后未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大致相符。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举报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 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举报等级,并参照监管部门认定的涉案货值数额大小,给予 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3-5% 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 10 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1-3% 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 5 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 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O . 5-1%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 2 万元。
(四)无 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 确实存在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等,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0-5000 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 为 500-1000 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500元/件。
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领导小组可决定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奖励 。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
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 ) 被假冒方或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 机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 ) 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 ) 新问媒体已经曝光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审核认定的有奖举报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应 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 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的结果、拟定的奖励等级、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奖励 申请,填写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同 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身份凭证。
匿名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申 请领取奖金。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中心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身 份进行审查核实,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 查表〉。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多人举报奖励的原则是:
(一 ) 同一事项被 2 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 报人;
(二) 2 个或 2 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意见有异议的,举报受理中心应 当提交领导小组复核。领导小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复核意见,作出奖励的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 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使 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 意捏造事实 诬告他人或者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 [2012J 2S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