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2)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03:11:48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56
核心提示: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 全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 [2011) 2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03-27 生效日期 2012-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 全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 [2011) 2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查处后,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居住地、电话等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方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 ),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是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的受理部门。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属于受理范围 :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统一电话举报。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途径,接受社会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中心接话人在接到举报电话后,询问并记 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举报事项转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向举报人答复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通过本单位的举报途径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于24小时内报举报受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举报案件。

  (一)市农委负责查处初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品安全案件。

  (二)市畜牧局负责查处肉、蛋、奶、禽等养殖环节和饲料及兽药安全的案件。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四)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安全案件。

  (六)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流通案件。

  (七)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餐饮具集中消毒安全案件。

  (八)市林业局负责查处经济林产品、森林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九)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领域食品安全案件。

  (十 )市盐业局负责查处食盐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储存、 购销行为案件。

  其他监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监管职责有 争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予以裁定明确。涉及多部门的 重大案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受理中心案件转办单后,应当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24 小时内到现场开展查处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 理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举报受理中心。情况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郑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郑州市食品安全 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认定机构。领导小组主任由主管副 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主管领导 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结后 5 个工作日 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初步认定。同时, 向举报受理中心报送案件转办单、举报受理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认定材料。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认定。

  奖励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奖励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由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认定。

  第十 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

  将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掌握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并到现场指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调 查结果(包括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 )完 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取得物证、书证等部 分证据,协助案件调查但未到现场指证,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 相符。

  (三)三级:提供违法案件有关证据后未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 况与调查结果大致相符。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新问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举报等级,并参照监管部门认定的涉案货值数额大小,给予一 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3-5 % 给予奖励,最高奖不超过 10 万元。

  (二 )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1-3%给予奖励,最高 奖不超过 5 万元。

  (三 )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 0.5-1%给予奖励,最 高奖不超过 2 万元。

  (四)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 实存在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等,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0-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 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500 元/件。

  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 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领导小组可决定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 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 )被假冒方或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 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新阅媒体已经曝光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审核认定的有奖举报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应 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 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的结果、拟定的奖励等级、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奖励 申请,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同时提 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身份凭证。

  匿名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申 请领取奖金。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 九条  举报受理中心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身 份进行审查核实,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查 表〉。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 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 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多人举报奖励的原则是: (一)同一事项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

  (三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意见有异议的,举报受理中心应 当提交领导小组复核。领导小组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举报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复核意见,作出奖励的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 财政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 安全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为的。

  (四 )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1)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