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80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10:27:35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4
核心提示:《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12〕180号
发布日期 2012-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anyang.gov.cn/zfxxgk/2012/1226/article_89494.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咸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的目标,大力实施以“双百工程”、“3613”生态环保示范工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等为重点的农村环保工程,农村环境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必须看到,农村环保工作特别是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目前,全市107家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仅有26家,占总数的24%。大多畜禽养殖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没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问题较为普遍,畜禽粪便堆放处无防渗透和遮挡措施,极易造成疫病传播和地下水污染。加之,部分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在村庄附近,致使周边环境状况不佳,对农民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污染减排和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于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均衡发展,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全市农村环保工作取得新成效,农村环境面貌发生新变化,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新改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为目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防治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完善畜禽养殖环保设施,大力推行清洁养殖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废物规范化处理,进一步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环保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均配建规范化的粪便、废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源头防控

  1、优化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发展区域,优化畜禽养殖企业布局和规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和人口集中地区应划为禁养区,禁止发展畜禽养殖业,已建设或正在建设的畜禽养殖企业应予以取缔。对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城镇规划区,以及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限制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其他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严格畜禽养殖企业准入。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畜禽养殖企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其它手续;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抓紧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对经多次督促仍未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建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建设、运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3、加快散养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转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深入,不断健全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农村畜禽散养户、小型畜禽养殖场向规模化标准畜禽养殖企业转移,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走向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二)规范做好畜禽养殖废物处理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是本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按照规范化、无害化、减量化的要求,妥善处置畜禽养殖废物。要规范设置畜禽养殖废渣的储存场所,并通过地面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废水的渗漏、散落、溢流。要将环境保护各项标准贯穿于圈舍建设、粪便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进一步降低养殖过程中的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运输畜禽废渣、沼液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1、固体废物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式,多渠道实现畜禽粪便、废渣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过规范化处理并达到无污染的要求。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推行“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高温好氧堆肥工艺”等先进技术,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科学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氮等净化处理,残留的底物应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并通过加工复合有机肥或其他无害化方式妥善处理。

  2、废水处理。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包括产生的污水和畜类尿液。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建立完备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废水收集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且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应推行废水集中处理,有条件的企业应将畜类尿液排入沼气池或污水收集池;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废水可就地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根据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要大力推行“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进一步提高脱氮除磷效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废水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3、臭气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生物吸附、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臭气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通过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实际,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本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在限养区内扩大养殖规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对未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实行畜禽养殖企业限批,并在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时严格控制。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合理规划、调整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各县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给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任务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促进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标准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明确”。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工作职能,通过加强行业指导、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方式,为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舆论宣传、知识普及和培训教育,提高畜禽养殖企业和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咸阳电视台、咸阳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要跟踪宣传报道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畜禽养殖企业违规倾倒畜禽粪便、超标排放废水等行为,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科学制定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积极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敷衍塞责、流于形式,长期没有起色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也要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地区: 陕西 
 标签: 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64)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