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洛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水务、商务、公安等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查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职责分工为: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收购、贩运、检疫环节由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受理;
(二)水产品养殖环节由水务部门负责受理;
(三)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食盐流通环节由盐务部门负责受理;
(五)粮食储备及流通环节由粮食部门负责受理;
(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七)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八)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九)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受理。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认真填写《商洛市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情况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及肉品合格证明的猪肉及其产品;
(二)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三)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四)销售超过保质期以及掺杂使假的食品;
(五)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食品原料或回收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或在食品包装上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
(七)生产、销售、使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油脂加工食品及废弃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八)种养殖、收购环节使用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九条 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对,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按500元予以奖励。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涉案货值无法计算的,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第十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分级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奖励。县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商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密码)、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案件承办单位到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二)市级奖励。市级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商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密码)、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案件承办单位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三)案件承办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举报奖金。领取奖金时,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领条,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内容。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户储存于市食安委办公室,奖励资金额度为20万元,年度滚存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补足额度。
县级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参照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奖励资金额度,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发放。
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妨碍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也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县区奖励办法,但要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