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村经济特别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深化农机改革,强化宏观调控,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协调推进农村各业机械化进程,逐步实现劳动过程机械化;以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为主攻方向,加强农机化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切实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和拓宽农机化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加快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提高农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生产制造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协调推进农机化发展;坚持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推进机械化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发展;坚持以先进的农机化技术引领农艺制度改革,实现农机与农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发展机制,加速实现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促进和效益优先原则,规范发展秩序,建立和完善农机化发展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500万千瓦,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65%。其中小麦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玉米、薯类机械化收获水平分别达到45%和50%以上;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大幅度增长;畜牧、杂粮、果蔬生产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农机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构建起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为龙头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农机销售和维修网络。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农机工业龙头企业和若干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部分产品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到2020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4000万千瓦,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70%,其中小麦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玉米、薯类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畜牧、杂粮、果蔬生产机械化作业量要占到总作业量的50%以上,农产品初加工率达到45%以上。
二、加快推进机械化农业重点工程建设
(四)实施现代农机装备提升工程。要以农机装备总量的增长带动农机装备存量的调整,实现农机装备由低档次向高性能转变,由单项作业向多功能复式作业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变,以农机装备结构的优化促进农机化效益的增加。在平川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支持和发展大型多功能、高效能、复式作业机具,提高机具配套比和利用率,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在丘陵山区,加快示范推广轻便耐用、经济实惠、环保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机械,推进丘陵山区主要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
(五)实施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工程。各地要把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作为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工程来抓。每年分别新增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100万亩和30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分别达到2000万亩和3000万亩次。通过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深松整地,带动机械化秸秆还田、地膜覆盖、精量播种、玉米收获等农机化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引导农民实施标准化种植,大幅度提高农机化的科技贡献率,为推进中低产田和盐碱地改造、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六)实施农村劳动过程机械化拓展工程。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由农业生产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种植业向林果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领域拓展,推动农村各业协调发展。要鼓励广大农民购买和使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种子包衣、粮食烘干等产前、产后机械,加快农业生产产前、产后机械化发展。要引进和发展先进的加工技术及设备,对莜麦、荞麦、谷子、红枣、苹果等优势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要抓好设施大棚、设施养殖、牧草种植等机械化发展,配备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升经济效益。
(七)实施农机节能减排和节本增效工程。要大力发展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节约型农机化技术,积极探索集约高效的新型农业耕作制度,提高农业资源和投入品利用效率。要普及应用以化肥深施和精量播种为主要内容的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引导和鼓励发展高效机械化旱作节水、集雨灌溉、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制定和实行农机报废制度,采取农机具以旧换新等办法,鼓励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旧机械,加速农业机械的升级换代。
(八)实施农机社会化服务工程。要加大投入,创新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鼓励引导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联合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院),培育和规范各类农机协会、农机作业经纪人(公司)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扶持发展农机维修、农机销售、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农机技术服务组织。每年要新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200个、农机大户1000个、县级农机综合维修服务站20个。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鼓励和探索以物联网形式经营农机,5年内确保每县至少有一个农机销售网点。在重要农时季节要继续组织开展机械化跨区作业,推动农机跨区作业由小麦向玉米、马铃薯、杂粮等农作物延伸,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等环节拓展,做大做强农机跨区作业。
三、积极促进农机工业的发展
(九)建设农机工业园区。在太原、大同、晋中、运城和长治建设5个农机工业园区,在全省扶持10个农机工业龙头企业,选择20个特色农机产品,从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示范推广、累加补贴、自营直销、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外省农机工业企业在我省建立制造基地或与本省企业联营生产农机产品,与本省农机工业企业享受相同政策。重点开发玉米收获机、薯类播种收获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机具、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复式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提水排灌机械、丘陵山区适用的小型机具等,推动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提升生产制造能力。
(十)发展特色农机产品。以我省特色农业资源为基础,积极发展中小型多功能耕作、灌溉、播种、植保、收获、加工等机械。重点发展小杂粮加工、玉米收获、薯类播种收获、谷类精量播种、花椒采摘、棉花采摘等机械。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深度挖掘特色资源潜力,加快培育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和优势产区,做大做强特色农机工业产品,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十一)鼓励农机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探索完善多方协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农机科技创新机制,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产、学、研、推相结合的农机科技创新体系。要将农机科技创新纳入我省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省、市两级农机科研院所建设,尽快建立耕、种、收关键环节作业机具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强化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建立农机技术开发中心和研发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并优先安排农机企业技术挖潜改造项目。鼓励扶持民办农机科研组织和个人开发研制新型农机具,充分尊重和保护农业机械发明人的科研成果。鼓励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化关键技术和装备组织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破农机化发展的技术瓶颈。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机化技术,加快推进农机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和中试熟化。建立健全农机与农艺科研协作攻关机制,育种、栽培模式等农艺科研要充分考虑农业机械的适应性,农机新产品研发要进一步满足农艺标准的要求。特别是要实施玉米、薯类标准化种植,统一规范行距,为玉米、薯类收获机械普及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二)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十三)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提升农机产品质量,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定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实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提高工人使用现代化机械加工设备的能力,不断提升农机产品质量。
四、加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建设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深化基层农机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基层农机推广站和农机推广区域站。要强化公益性职能,创新农机化新技术推广机制和管理模式,完善农机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机化推广服务网络。要坚持政府支持、公益示范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经济组织,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耕作制度和不同作物的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充分发挥好基地和示范点的技术示范、效益引导作用,不断扩大农机化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在全省建设20个省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50个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
(十五)建设农机质量监督体系。要完善农机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制定和实行《山西省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相应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强化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省、市级农业机械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机械鉴定能力。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原则,确定和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要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加强农机质量投诉队伍及装备建设。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化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机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违法行为力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审定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健康发展。
(十六)建设农机教育培育体系。抓好“百万农机操作手素质提升工程”,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等项目资金和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组织对农机操作手进行培训。鼓励农民参加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培育农机化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一批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大力发展农机化高等职业教育,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农机化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机管理、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
(十七)建设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农业机械化发展良好环境。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对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制定和实施《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机械违章操作及事故处理办法》,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当减免农机驾驶员培训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等涉农收费。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构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建立健全农机信息宣传体系。拓宽农机化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和信息采集点建设,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推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构筑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提供农机化信息服务。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提供气象预报、作业价格、机具分布、市场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信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五、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
(十九)增加农机化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要逐年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在农机科研开发、引进国外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技术及机械升级改造、农机制造维修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将农机质量调查、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和农机装备建设、农机操作手培训、农机化信息网络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旧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并在更新机械时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方式,实施主要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作业补贴,降低作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农机使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市、县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化投入的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到实处。
(二十)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农机购置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种类和补贴范围,强化宏观调控力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安排,要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用于补贴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山区丘陵用农业机械。各市、县的补贴资金重点用于当地优势农产品机械化的发展。在国家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省、市、县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可以对影响农业生产的关键机具、贫困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的倾斜政策,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扩大补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适当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二十一)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机耕道、农机大院等农机具停放场库棚建设纳入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执行。对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农机产品质量检测鉴定设备、农机实验室和实验基地、农机化技术培训设施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将农机市场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建立农机化政策性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及操作驾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降低生产风险。
(二十三)完善农机化税费优惠和信贷扶持政策。对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制造、批发和零售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对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开展机械化服务等,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措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将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农机机构和农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农机化工作运行机制。
(二十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扶持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制定和实施与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切实将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大农机”的工作思路,统筹谋划农业机械化发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农机、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经信、科技、商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