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8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二、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三、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五、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