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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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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14:16:20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4
核心提示: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答复稿》(吉编办电复字〔2011〕108号),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12〕26 号
发布日期 2012-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c.jl.gov.cn/wcss/cczf/info/2012-07-03/176/175136.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答复稿》(吉编办电复字〔2011〕108号),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五)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任务。

  (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指导处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任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处

  负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完善、规范、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电子化监管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应急管理处

  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3名(采取抽编带人的方式,从市卫生局、商务局、农委、畜牧局和粮食局各划转行政编制1名,使用市直机动行政编制8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局级)、副主任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4名(3正1副)。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关党务、人事、后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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