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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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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6 16:05:25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5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87号
发布日期 2011-12-23 生效日期 2011-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在当季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自动降为最后一名;在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取消其前三名资格。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监管不到位或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屠乱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四)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故连续发生2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的;

  (五)被省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同一类型食品安全问题2次以上,没有彻底整改的;

  (六)发生媒体及网络通报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第六条所列情形,提出予以“一票否决”的单位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由负责其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否决决定。

  第九条 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对“一票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一票否决”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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