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在当季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自动降为最后一名;在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取消其前三名资格。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监管不到位或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屠乱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四)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故连续发生2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的;
(五)被省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同一类型食品安全问题2次以上,没有彻底整改的;
(六)发生媒体及网络通报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第六条所列情形,提出予以“一票否决”的单位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由负责其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否决决定。
第九条 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对“一票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一票否决”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