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杭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并酌情考虑中小企业的获奖名额。
(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五)鼓励我市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六)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七)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八)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5.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九)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十)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三、申报条件
(十一)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基本条件是: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已获得区、县(市)级政府质量奖;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4.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程序
(十二)发布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评审办]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十三)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县(市)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区、县(市)评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评审办。
(十四)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十五)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十六)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十七)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由市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十八)初选公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十九)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二十)获奖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家获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十一)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十三)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鼓励群众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发现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行为的,及时主动向市评审办反映。
(二十四)获奖企业应切实履行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持续改进经营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持标杆形象。
(二十五)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市评审办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六)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评审办报告,并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1.因变更名称或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3.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5.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十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4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