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3〕3号)

江西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5 15:58:59  来源:江西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45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部署和要求,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3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发行 中粮储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发行 中粮储江西分公司
发布文号 赣粮检〔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grain.gov.cn/html/2013-03/17615_1.html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部署和要求,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3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及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一)检查方式

  今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采取企业全面自查、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进行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

  (二)检查时点

  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逐级上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分解登统,并于4月3日前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负责将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分解登统数据以及国家粮食局分送的中粮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负责将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以及中储粮总公司分送的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并于4月3日前提交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后,于 4月10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地自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二)自查阶段。4月15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督查组进行巡回督查。

  企业自查结果实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分别汇总,逐级上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库存及中粮集团所属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对本库所有粮食库存自查结果进行汇总。4月20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分别将各自自查结果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4月2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自查结果汇总表和总结报告报省粮食局,同时按要求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工作组,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复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告阶段。省粮食局与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负责对各地自查和省级复查结果共同核对、汇总。5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油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和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为加强对今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2013年江西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粮食局局长熊根泉任组长,省粮食局巡视员路线、省发改委副主任李志刚、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熊建国、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陈钢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路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建立以库存检查工作组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结合检查工作对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发现瞒报、汇总过程中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上报国家粮食局。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已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管理的,立即清退。

  (三)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必要的检查工作经费,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6-1、6-2、6-3(直属库报)、6-4(直属库报)、6-5、6-14及6-15(见附件6)。

  附件: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中储粮江西分公司

  2013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zi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