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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聚季铵盐水处理剂审批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一便函〔200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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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9 01:19: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1814
核心提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不属于新产品,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在对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进行卫生许可时,不需进行毒理学试验,不需测定聚丙烯单体含量。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一便函〔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00&cid=361

安徽省卫生厅监督处:

  你厅《关于聚季铵盐水处理剂审批程序的请示函》(卫监秘〔2007〕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不属于新产品,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二、在对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水处理剂进行卫生许可时,不需进行毒理学试验,不需测定聚丙烯单体含量。

  专此复函。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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