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许可申请单位:
为规范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撤回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以下称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申报,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办理签收手续。
二、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省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