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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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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8 01:07:45  来源: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29
核心提示: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以下称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申报,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办理签收手续。
发布单位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qts.gov.cn/zwzx2012/zfxxgk/GZZJ/C/01/201303/19824.shtml

  各行政许可申请单位:

  为规范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撤回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以下称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申报,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办理签收手续。

  二、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省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许可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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