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饲料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饲料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5 15:32:3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11
核心提示:为了依法做好饲料许可管理及换证工作,农业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2-27 生效日期 2012-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app.dbw.cn/hljgov/sn_581320.shtml

  各市(地)畜牧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2012年5月1日以来,国务院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原料品种目录》、《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一系列配套规章相继发布实施,对饲料生产许可条件、许可范围等有关监管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为了依法做好饲料许可管理及换证工作,农业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切实做好新饲料法规规章及许可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饲料法规和新许可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要通过运用有关媒体或通过印发学习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各种有效形式,切实把新条例、新规范、新要求及时地宣传到饲料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使饲料从业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自觉性,为确保新饲料法规和新饲料许可(换证)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舆论环境。

  二、明确要求,全面深入落实和有序实施新的饲料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1、许可换证工作总体要求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全省已获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中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含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对现有的加工设备及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逐项完善有关标准条件,并重新提出换证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原获得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同时废止失效,依法公告予以注销,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不得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以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处理。

  对于现有“一企二证”、“一企多证”的饲料企业,按规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办理一个许可。此类企业应及早谋划,做好企业品牌的整合与换证工作。

  2、许可换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1)单一饲料(包括动物源性饲料)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其它产品(如饲料级混合油),禁止用于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律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

  对于此前已取得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相应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并且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工作;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但不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但相关产品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采购、使用时,其质量标准和标签,应继续严格遵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配合饲料(包括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企业:为防止获证企业过于集中申报和审核验收扎堆现象的发生,按照“先大后小”和“先早后晚”并行的原则进行换证。对于现有获证企业生产工艺为电脑自动配料系统的大规模、高标准并且生产线数量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亦即不再需要进行设备工艺改造的大中型企业,无论其哪年获证,原则上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工作。

  对于生产工艺没有采用电脑自动配料系统,或者设计生产能力(成套设备机组)、生产线数量等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亦即需要进行设备工艺改造的中小型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时间为:在2007年-2010年6月30日获证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2年获证的,原则上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及早进行设备工艺改造、联合重组和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换证。

  3、换证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换证企业,应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须附原审查合格证原件),分别填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注:可在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政务网、东北饲料信息网相关栏目下载),企业申请、现场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换证企业的原有标签、包装袋使用处理事宜

  本着减少浪费、节约资源的原则,对于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企业,其原有的饲料标签、包装袋可有效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以生产日期为准)。

  三、加强领导,为新饲料法规规章和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我省饲料企业换证数量多,时间相对集中,审核工作量大,任务相当艰巨。为此,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制定许可换证工作计划,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及时跟踪问效。要针对当地企业实际,划分企业标准类别,依法有效指导企业进行设备、生产工艺改造和企业联合重组,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换证工作。同时,要把换证工作同宣传新法规、年度备案审查和饲料企业整顿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换证工作,力争提高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进一步提高我省饲料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产水平。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