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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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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5 15:36:1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186
核心提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实施,我部制定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饲料企业准确理解《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好饲料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2]46号
发布日期 2012-11-27 生效日期 2012-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厅(委、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实施,我部制定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饲料企业准确理解《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好饲料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饲料是养殖业的物质基础,其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养殖业稳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近年来,我国饲料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生产企业小、散、乱现象突出,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迫切需要健全完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为目标,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十二五”饲料工作的核心任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夯实基础、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从严执法,努力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饲料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进我国由饲料大国向饲料强国转变。

  三、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两手抓,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要积极争取支持,在监管机构建设、监测经费争取、执法装备改善等方面创新思路、整合力量、取得突破。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和专家审核制度,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明确执法职能,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四、准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核心和重点

  此次《条例》修订,强调了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条例》立法主旨,将行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转到提高门槛、减少数量,转变方式、增加效益,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上来,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审核,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五、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12月1日起,申请设立、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12月1日前,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生产许可申请,可依照原许可规定继续办理;企业因申报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未通过导致申请被退回,且再次提交申请日期超过12月1日的,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作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管理;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农业部核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饲料生产许可。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12月1日前,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续展后,企业应当为其产品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逾期未获得批准文号仍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六、规范饲料原料使用

  2013年1月1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相关规定管理;1月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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