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3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3年部级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2013年部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3年部级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2.2013年部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附件1:
2013年部级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瘦肉精”监管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
(一)抽检地区
全省13个市。
(二)抽检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它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三)抽检样品与监测项目
1、抽检样品: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2、监测项目: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四)抽样依据、检测方法与判定
1、抽样依据: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
2、检测方法
抽样现场用胶体金试纸条或酶联免疫法等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2)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判定:现场筛查根据所用试纸条检测限判定为阴性或疑似阳性;确证检测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五)监测任务分配与要求
1、全省计划抽检养殖场(户)500个,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全省抽检工作,各地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和现场筛查,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证。筛查检测用试纸条由我委统一提供。各市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省管试点县(市)任务纳入相应市级任务,由各市统一分配。
2、监测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3、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即时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确证。
4、在抽样和筛查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抽样、检测、使用试纸条等相关情况记录,详细填写抽样单。对疑似阳性样品要按要求封样、送检,每份样品不少于30ml,样品应低温(4℃)保存。
5、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接到疑似阳性样品,要迅速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六)结果总结与上报
各市监督执法机构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报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二、重点省养殖场(户)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排查监测
农业部安排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我省养殖场(户)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进行抽样监测,抽检地区初定为南通市,9月20日前完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朱丽英 电话:025-86263356,E-mail:jssljd@163.com;
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冯群科 电话:025-86263655,E-mail:lovekoco@126.com。
附表1 各市监测任务分配表.doc
附表2 XX市2013年第X阶段部级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果汇总表.doc
附件2:
2013年部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省13个市。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生鲜乳质量监管检查。全省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均需开展现场检查,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全年确保全覆盖。
(二)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检测。农业监测任务为120批次,监测范围为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宿迁5个市,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抽样比例为3:1,所有样品原则上要按照来源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类主体开办的收购站1:2:2的比例进行抽检。在抽检频次上,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2次。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监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5种违禁添加物。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相关抽检工作,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1。其他市的生鲜乳监测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农业部安排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对我省奶业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共抽检50批次,2013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抽样地点另行通知。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表2和附表3)。检查表一式三份,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各留1份,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1份。
(二)抽样。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样品需冷冻保存,其中1份留给被抽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抽样工作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产品质检中心会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三)检测。省畜产品质检中心将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完成检测工作,其中碱类物质和β-内酰胺酶为现场检测筛选。对碱类物质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五、时间安排
本年度生鲜乳质量监管检查和违禁添加物专项检测工作分上、下半年两次完成,各地主管部门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和9月1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与抽样,并以市为单位将现场检查表、检查分析总结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下半年现场检查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0%。
六、有关要求
1、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与运输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现场检查,全力配合生鲜乳监测计划的抽样、送样等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经费,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2、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各地对生鲜乳监测中检出含有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等违禁物质的,要立即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3、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各地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生乳》国家标准、进货查验、监督抽检、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标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联系方式: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永和,025-86263359,传真:025-86263362,邮箱:jsnjwyh@sina.com。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冯群科,025-86263655。
附表1 2013年部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doc
附表2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附表3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附表4 生鲜乳抽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