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3〕2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3〕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1 09:03:0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1
核心提示: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提升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精神,结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实际,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3-01-25 生效日期 2013-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xzgf/ZJAC00/T430791.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提升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新型主体培育与合作、畜牧生态环境发展与建设、畜牧科技创新成果推广与应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新型动物防疫与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提升我市畜产品保供给、保安全的能力,实现畜产品自给率80%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靠市场机制,调控和配置资源。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我市畜牧产业布局,着力提升生猪、家禽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肉羊、奶牛、肉兔、鸽子等节粮型畜禽和蜜蜂养殖产业,大力推进畜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坚持科技支撑,提升能力。加快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集成与应用,切实抓好畜禽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饲料兽药生产和畜禽生态型养殖,着力提升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四)坚持龙头带动,拓展市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大力发展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生产经营;拓展产业链条,发展畜牧加工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培育畜牧新型生产主体。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畜牧业,创新畜牧企业运行机制,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多元化、集团化发展;积极开展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加强畜牧合作组织建设,提升畜牧业发展专业化水平;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饲料加工、人工授精、有机肥加工、沼液沼气使用、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等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着力优化畜牧生态发展环境。因地制宜实施畜禽生态养殖提升工程,本着“适度规模、规范生产、种养结合、生态平衡”的原则,推进种养区域一体化平衡发展,实现畜牧养殖量与种植业、林业消纳能力相匹配。推广养殖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畜牧业生产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三)大力提升畜牧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畜牧种业,加快培育国家级和省级种畜禽场,提高我市畜牧种业在全省的份额;鼓励养殖企业应用先进技术,以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为契机,推进畜禽良种化、设施现代化、生产标准化、防检制度化和处置生态化等五化建设;重视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职业农民队伍。

  (四)切实改善畜牧现代化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养殖场设施设备的改造,落实畜牧业技改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合理布局,科学选型,加强病死畜禽的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全市有效处理病死猪等病死禽畜的能力;实施数字畜牧兽医管理,推进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建设。

  (五)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和卫生监督体系。按照“精简高效、履职到位”的原则,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主体自律为基础、区域综合防控为依托、流通防疫监管为保障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乡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形成新型动物防疫诊疗服务网络,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检测方法和标准研究,提高畜牧兽医检验水平,增强公共安全预警预报能力。鼓励绿色安全饲料兽药研发,加大对畜禽投入品的监控力度。规范畜产品市场经营,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建立从产地环境、投入品、饲养到市场销售的全程监控与质量可追溯系统,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四、建设内容

  (一)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根据当地环境承载与消纳能力,合理布局畜牧产业;畜牧主产区以稳量提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优势集聚效应,提升畜牧业现代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畜禽排泄物设施化综合治理;山区、半山区以生态养殖为重点,积极发展林下畜牧业,建设生态畜牧小区,实行种养结合,推进人畜分离,逐步实现畜牧业设施化、标准化养殖。进一步优化全市畜牧业结构,稳定生猪、家禽饲养产业,大力发展牛羊兔等节粮型草食牲畜和蜜蜂养殖产业,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强化畜牧产加销一体化建设,形成区域化、生态型、全产业链的新型畜牧产业格局。

  (二)构建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以规模化养殖为基础、产权利益平衡为纽带,紧密联结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流通配送等不同利益主体,有效整合畜禽养殖、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和畜产品加工营销3个环节,形成关联产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安全共保、生态共护”机制,构建和完善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或改造提升10家市级生态小区及生态牧场,培育10家市级畜禽养殖专业联合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提升畜禽养殖设施现代化水平。鼓励规模养殖场配置成套牧业机械设施,应用计算机管理、数字化信息采集、网络化数据传输等信息技术,提高畜牧养殖智能化程度。鼓励畜牧专业联合社配置与应用畜产品冷链贮运设施设备,建设品牌直销店。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或改造提升10个市级畜禽养殖设施现代化示范点。确保到“十二五”末,全市规模养殖场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化场要求,新型畜牧产业装备与信息化体系初步建立。

  (四)加快畜牧业科技应用步伐。重点推进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构建畜禽联合育种和良种推广体系,鼓励种畜禽场进行升级改造。抓好标准化养殖新技术和畜牧兽医信息化管理的示范应用。推广畜禽生态型养殖集成技术,营造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自2013年起,每年组织实施60个市级生态型养殖集成技术项目。

  (五)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建设,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并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设置。建立健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畜牧业主产区、县(市)和畜产品加工流通大区、县(市)应建立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并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设置,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10个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示范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12〕3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政策;要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实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力量,健全技术支撑体系,确保畜牧医疗工作正常开展;要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我市动物检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政策、经费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环保技术应用和减排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管。机构编制、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商、科技等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相应职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各地要积极制订符合当地畜牧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农业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将畜牧生产及配套设施用地依法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在稳定畜牧业发展的前提下,加大畜牧业环保投入,将畜牧业环保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产业。要加大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农业担保公司、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组织、饲料企业、种畜场、畜牧专业合作社组织、肉类加工企业等共同建立合作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形成金融保障合力。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树立创建典型,发挥示范推广作用。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部门间和各级畜牧兽医交流平台,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共享互通,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全社会共同创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体系 畜牧 畜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2748)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