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冬春季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冬春季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4 09:53:33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2
核心提示:冬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期,随着季节交替,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显著增大。我省作为候鸟越冬地,候鸟迁徙频繁,加之传统节日春节将至,人员流动增加,各类市场交易活动频繁,口蹄疫、非洲猪瘟、禽流感及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为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1-13 生效日期 2025-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2-1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春节期间省外引入动物疫病主动监测方案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厅属各有关单位:

冬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期,随着季节交替,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显著增大。我省作为候鸟越冬地,候鸟迁徙频繁,加之传统节日春节将至,人员流动增加,各类市场交易活动频繁,口蹄疫、非洲猪瘟、禽流感及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为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防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加强与卫生、林业等部门间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要落实疫病免疫、监测、预警、洗消、无害化处理、检疫和调运监管等全链条综合措施,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各市县要督促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交易市场、贩运等从业主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完善防疫设施设备,按相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饲养管理,保证饲料、饮水的清洁卫生,提高畜禽抵抗力。同时,做好人员、车辆、物资等进出管理,防止非洲猪瘟等外部疫源的传入。指导对养殖场区、待宰圈舍、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畜禽交易市场、运输工具和人员等开展科学消毒,正确选择消毒剂并安全使用。督促无害化处理场对卸载后的病死猪运输车辆严格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出现异常情况,指导从业主体扩大清洗消毒范围,增加清洗消毒频次。

三、强化疫病监测,提升疫情预警能力

各市县要加强疫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是加强监测,继续对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测,加强省外引入动物疫病主动监测(详见附件),并毫不松懈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要增加监测频次,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二是加大水网密集区域的巡查,一旦发现病死畜禽,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溯源,查明病死畜禽的来源,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各市县要加强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疫病的防控技术培训,特别是《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4修正)》《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防控技术要点》等新防疫法规政策学习,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养殖场户、屠宰场等从业主体的防疫意识、技能水平以及自我防护能力。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线上培训等方式,普及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知识,提高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要时各市县可组织防疫人员进场入户进行免疫、监测、清洗、消毒等实地操作指导,确保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防控技术和操作规范。同时,要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和重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县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要储备足够的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物资,定期检查物资的有效期和质量,及时更新和补充,确保在疫情发生时能够迅速调用。同时,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规范处置,严防扩散蔓延。

六、加强检疫监督,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一是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以及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监管,检查防疫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防疫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免疫、消毒等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积极运用海南牧运通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加强对引入省外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落地监管,重点监管引入主体是否不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实际运输的数量是否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是否存在畜禽运输过程中违规分销;是否存在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是否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畜禽的违法行为等。对防控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春节期间省外引入动物疫病主动监测方案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春节期间省外引入动物疫病主动监测方案

一、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二、监测目的

了解省外引入动物疫病情况,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鲁氏菌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传入我省风险,为我省的省外动物引入审批和制定相关引入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对象和病种

(一)监测对象:省外引入动物(猪、牛、羊等家养畜类,鸡、鸭、鹅、鸽等家养禽类)。

(二)监测病种:

1.非洲猪瘟:猪。

2.口蹄疫:猪、牛、羊。

3.布鲁氏菌病:猪、牛、羊。

4.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家禽

防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等情况,可根据情况扩大监测病种和对象范围,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监测情况以及疫病传播风险而定。

四、监测方式

(一)从指定引入通道入岛的省外动物: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主动监测。

(二)省外引入动物二次饲养养殖场:每批次省外引入动物在隔离期间由所在地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行首尾两次监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每个场点的监测不少于1次。

(三)省外引入动物屠宰场和屠宰交易试点场所:由所在地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每车省外引入动物监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每个场点的监测不少于1次。

五、采样要求

(一)指定通道抽检:以一辆动物运输车辆为监测单位,猪、牛采集5头,采集血清2头;羊每车采集20只,采集血清5只;禽类每车采集30羽。运输动物不足以数量时按实际数量采集,选择的采样动物按每头(只、羽)一式两份进行采样。

(二)省外引入二次饲养的动物:按10%的比例进行采样监测。猪苗每个场点的采样量最多不超过20份。

(三)省外引入动物屠宰场和屠宰交易试点场所:参照“指定通道抽样”之规定。

六、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七、监测结果的处理

监测执行单位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省农业农村厅、省疫控中心、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对布病抗体阳性和其他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的动物及动物群,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八、执行单位

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外引入动物指定通道所在地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引入目的地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九、监测时间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29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3000)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