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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 〔200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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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8 16:26:16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1
核心提示:但是,当前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陕西省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 〔2004〕34号
发布日期 2004-07-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knews.shaanxi.gov.cn/0/103/2179.htm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9月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紧急通知》精神,各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整治,我省生猪屠宰市场秩序趋于好转,上市肉品质量不断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当前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城乡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部分地区私屠滥宰猖獗,非定点屠宰肉品、劣质肉品上市问题突出,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肉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严重影响了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
 
  各市政府要组织商务、公安、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和坚决取缔大中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高发区域私屠滥宰窝点。对屡禁不止、长期违法屠宰、严重危害社会的私屠滥宰窝点要重点查处,彻底摧毁,对其业主要立案调查,依法惩处。要多管齐下,严厉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违法行为。对暴力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要立案侦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认真实施《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强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布局调整工作
 
  抓好《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是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及审批工作的基础,也是推进定点屠宰工作依法行政,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数量控制目标,从严、从紧掌握,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并积极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快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和布局调整工作。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从7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在清理整顿中,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选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防疫、卫生等条件和《规划》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执行,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逐项进行审查。禁止擅自变通和违规降低审查条件。在清理整顿检查中,对不合格、未达标的定点屠宰厂(场),自2004年9月1日起,一律停业整改,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恢复正常的屠宰活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和标志牌。 在清理整顿期间,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不含区)商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告,抄送当地工商、农业和卫生部门,同时抄报省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省定点办每月集中公告一次。
 
  四、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检疫合格证明不齐全的肉品上市交易。上市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经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严厉打击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品和病害肉品上市交易等违法行为。要把肉品交易市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和具体责任人。每天查验进入市场肉品的相关印章和证明,并对肉品的实际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复核,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督促肉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台账,记录肉品来源和渠道,保证消费者查阅的需要。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检疫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驻厂(场)同步检疫。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定点屠宰厂(场)收购、运输、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免疫耳标。禁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坚决纠正上市肉品重复检疫收费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告知责任,积极主动向市场肉品经营者宣传国家关于上市肉品的法规、规定,在肉品交易市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市场管理、检疫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姓名、职责、举报投诉电话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记录,以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购进肉品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购进非定点屠宰肉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检查,保证卫生状况良好,同时要严格推行肉制品卫生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切实保障大中城市肉品质量,促进屠宰企业优胜劣汰,各设区市所在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对上市肉品供应企业和运输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上市肉品是否具有规定的检疫检验证章,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审查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禁止非定点屠宰肉品上市交易,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进入消费市场,有效地控制二次污染,切实保证肉品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各市商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屠宰、检验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定点屠宰资格年审的依据。对进入黑名单的定点厂,要加大检查的密度,进行重点监控。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规定,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设施设备必须执行《陕西省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验。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的资质管理。省定点办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SB/T10352—200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要求》(SB/T10359—2003),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收回或吊销其资格证书。各市要认真按照《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SB/T10353—2003)开展屠宰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五、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改革工作
 
  我省大多数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机制不活、包袱沉重,加工储存设备设施老化,生产经营急剧萎缩,难于适应大规模生产加工的需求。各市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指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或与国内外同行业优势企业通过实施产权重组,盘活有效资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的大中型屠宰企业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优势,大力发展肉类产品的精深加工、社会化配送和连锁经营,逐步扩大市场供应能力,保证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法规,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实行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对当地定点屠宰工作负总责,各市市长要对辖区打击取缔私屠滥宰、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实施定点屠宰规划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各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定点屠宰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目标责任逐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级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定点办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做好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定点屠宰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定点屠宰管理必要的工作和装备经费,对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设备配置,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补助,适当增加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经费。对在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的病害生猪,一律由定点屠宰厂(场)按货值的80%予以收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厂。对收购病害生猪及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每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精干的专业稽查队伍,开展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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