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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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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6 08:55:09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2-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bgtwj/201302/t20130221_910972.html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发展战略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加强沿海和海岛金融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拓展多元融资渠道为基础,以创新开放为动力,以推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产业金融、民生金融、离岸金融和消费金融,加快形成我省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为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合力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广泛聚合政府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增强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整体合力。二是基础先行,重点突破。加快推进沿海和海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重大领域、重要产业、重点项目,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带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三是创新开放,注重实效。着力以改革、创新与开放为手段,确保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资金供给,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总体目标。我省沿海及海岛金融基础设施能较好地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金融服务基本能满足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需要;在涉海产业金融、民生金融、离岸金融和消费金融的创新开放方面有所突破。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海洋经济的资金支持

  (四)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窗口指导、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投向海洋经济。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渔业等方面的支农再贷款需求,对涉海企业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

  (五)加大信贷资金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各自总行沟通和汇报,争取资金和信贷政策倾斜,制定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政策,放宽信贷审批条件,支持我省加快三沙市假设和南海资源开发,助推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加大对海洋基础设施、海洋生态环保、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银团贷款、专项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以及总行直贷、系统银团或直接申请单列信贷规模等方式,确保涉海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信贷资金供给。

  (六)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争取在我省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试点,为涉海企业提供产权、股权交易服务。支持三沙市建设及南海开发相关项目和企业利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广和承销力度,支持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建立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金融办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合作机制,加快探索开展区域集优试点。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融资服务,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设立服务海洋经济的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小型微型海洋科技企业。积极推进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我省海洋产业和三沙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

  三、加快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

  (七)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建立符合海洋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点的授信模式,运用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产品组合为海洋经济提供综合信贷服务。创新优化海洋产业的授信流程,提升授信审批效率。根据涉海项目风险和经营特点,完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八)创新抵押质押方式。加大力度,完善和推广渔船抵押贷款业务。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继续推动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存货质押贷款,以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押贷款和渔民联合担保信用贷款等业务发展。

  (九)创新信贷金融产品。大力开发航运物流金融产品和供应链融资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核心企业,覆盖供应链上下游,满足港口航运物流服务体系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开展质押融资,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围绕海洋生态、清洁能源产业推广低碳金融创新业务,构建海洋经济循环链。

  (十)拓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涉海企业设备投资特点,积极开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重点支持海洋工程装备业、船舶修造业、水上飞机制造业等临港工业和港口码头建设的设备投资,引进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设备,提高海洋产业技术含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集团内金融租赁公司为我省海洋产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十一)创新海洋经济风险保障和服务方式。促进银行和保险服务相结合,开发适合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风险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渔业政策性保险,提高渔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注重渔船、渔民和渔监渔政人员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研究,提供特殊风险保险服务。大力发展航运保险、船舶保险和海洋环保责任险等险种,为海洋交通运输业、船舶工业和海洋油气业发展提供保障。积极开发服务滨海旅游的特色保险产品,完善滨海旅游业保险产品体系。

  四、统筹发展,完善沿海和海岛的金融基础设施

  (十二)完善沿海和海岛的支付体系。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海洋经济中应用的推广力度,积极推动电子商业汇票、保付支票、银行卡、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沿海地区、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和大宗涉海商品交易中的应用,使涉海企业资金清算更加便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积极创新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支付产品,不断满足沿海和海岛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

  (十三)完善沿海和海岛的征信体系。加强沿海和海岛地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沿海和海岛地区渔民的信用信息档案,完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推进沿海和海岛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涉海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环境,为涉海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在沿海和海岛地区的信用体系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居民的信用意识,培养沿海和海岛地区的信用文化。

  (十四)改善三沙市金融基础设施。在三沙市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加大ATM机、POS机、自助转账终端等布放力度,提高银行卡使用率。积极创新三沙市海产品交易支付方式,通过为渔船安装移动POS机、为海产品收购方提供银行票据等方式,方便海产品海上交易。改进三沙市现金供应和管理,提高三沙市人民币整洁度。研究开办三沙市国库业务,便利政府财政资金的收付划拨。完善金融投资基础设施,努力实现海岛居民与陆域居民的金融服务均等化。

  五、加快金融改革开放,健全服务海洋经济的组织体系

  (十五)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重点涉海企业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便利涉海企业货物贸易活动。对涉海企业短期外债指标予以适当倾斜。利用内保外贷等政策,加大对涉海企业“走出去”后的融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涉海企业通过境外私募和公募方式开展跨境资本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国家批准我省开展离岸业务后开设离岸金融账户。

  (十六)支持涉海企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简化手续,鼓励涉海企业在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不断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种类,探索开展涉海企业资本项下的人民币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外向型涉海企业特点,丰富人民币跨境结算产品,推出与之配套的保值避险、资金理财等产品,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性,帮助涉海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十七)建立健全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到我省海洋经济发达地区新设、增设分支机构。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设立服务海洋经济的地方性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发展服务海洋经济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加快在沿海地区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努力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金融服务体系。

  (十八)组建涉海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交易市场。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设立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促进海域使用权优化配置。结合金融“五个一”工程,推动设立大宗海产品交易中心。

  六、增强合力,优化金融支持海洋经济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金融创新的配套服务。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做好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推进海域使用权流转,支持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发展。探索开展沿海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推动沿海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开展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海域使用权、沿海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的处置工作,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我省现有融资平台作用,加大对发展海洋经济的支持。支持各级政府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多元化社会资金积极投资海洋产业。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将海洋产业信贷纳入我省已有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中,引导担保机构和银行参与涉海信贷担保和投放。在全省已有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涉海产业项目及三沙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重要产业建设开发融资的奖补贴息力度,引导社会民间资本等多元化社会资金投资三沙及南海开发与海洋经济发展。

  (二十一)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省海洋渔业厅要加强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工作的协调,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沟通,促进银行与涉海企业的信息共享,提高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效率。探索建立涉海信贷风险联合预警机制,共同评估海上灾害等事件对海洋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完善海洋经济的统计与监测制度,逐步建立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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