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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发展粮食微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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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5 16:51:56  来源:贵州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省有关部门系列配套文件精神,促进粮食行业加快发展,贵州省粮食局制定关于做好发展粮食微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粮食局
贵州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7-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rain.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201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省有关部门系列配套文件精神,促进粮食行业加快发展,现就做好我省发展粮食微型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微型企业发展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在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推动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为此,省政府作出了统一部署,省工商管理局等11家部门联合出台了实施办法(黔工商办〔2012〕24号),并适时召开了全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动员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高度重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把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培育粮食经济的增长点、服务民生的重要措施和载体来抓,增强粮食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粮食经济加快发展。

  二、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省微型企业发展,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财政补助政策上,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二是在税收奖励政策上,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但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三是在融资与担保政策上,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四是在其他扶持政策上,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这些扶持优惠政策转知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用足,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因地制宜组织发展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粮食行业发展现状,按照扶持对象及范围要求,搞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促进粮食微型企业发展。一是要结合省政府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和省局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按排部署,大力发展当地谷物类、豆类、薯类及杂粮深加工制品和绿色、保健等特色粮油产品(食品)加工生产企业,以及与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合作组建从事粮食种植、收购为主的微型企业。二是按照“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要求,可将各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有条件的连锁中心店作为微型企业来打造发展。三是要根据国家粮食局加快推进主食产业化的部署,支持、鼓励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城市,发展“放心米粉”和“放心面条”加工企业,拓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内涵,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四是支持利用闲置仓房厂房发展农村储粮用具——“丰产仓”生产企业。五是根据当地涉农涉粮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企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粮食微型企业需要做好组织发动和加强联系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业务科(股)室,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粮食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为基层发展粮食微型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搞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在国有粮食企业和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调查表第一栏“企业数”内设专栏进行统计,反映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粮食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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