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合力推进、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以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为突破口,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质量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源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增强全民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和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减少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有效防范突发质量安全事故,树立“湖北制造”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积极贡献。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及含有禁药成分的饲料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市(州)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3%。(省农业厅牵头)
(二)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到今年底,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生产源头区域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率、年审率达到100%;小作坊100%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建档率、监管率、执行标准登记率、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率、企业自检率、质量安全承诺率、标准覆盖率达到100%;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
(三)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生产经营食品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推进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和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力度;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食品中假包装、假标志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县级以上大型市场、超市、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货物来源;食品进货索证索票率达100%,实名登记率达100%,不合格食品退市率达10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四)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以餐饮业原料、农村食品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乡镇小餐馆和县城以上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肉行为,杜绝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省卫生厅牵头)
(五)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认真抓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加强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落实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底,全面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六)开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猪肉市场和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的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州)牛羊定点屠宰全面开展。(省商务厅牵头)
(七)开展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为重点,扎实开展“六查六防”,即:查原材料质量,防不合格原材料入厂;查生产加工程序,防不按标准生产;查食品原料,防滥用添加剂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查各种质量认证标志,防无证无照生产;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测能力,防企业无质量控制能力;查产品质量,防生产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出厂。扩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完成3万个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批次,重要工业产品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推行重要产品和食品质量召回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
(八)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农产品、玩具、纺织品、陶瓷等国外关注的商品生产企业。对出口食品,着重检查安全监管和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对出口农产品,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控制等;对出口工业品,着重检查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口环节的质量控制等。加强口岸查验工作,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伪造和变造检验检疫单证等行为;加大对走私进口肉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进口食品国内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种储存肉类产品冷库,对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而流入国内市场的食品坚决予以查封、销毁。到今年底,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推行出口食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问题产品流出省境,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和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本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并在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工作需要。要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要坚持舆论正面引导,弘扬正气,揭露问题,营造氛围,引导安全消费,进一步树立湖北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要加强新闻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整治期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三)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顾全大局,服从指挥,群策群力,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11月底至12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