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增强我省农作物种业竞争力,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立足我省科技资源优势,加强对外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加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研究,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我省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对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新机制,培育20-30个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100万亩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打造2-3家种业上市公司,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显著提高优良品种研发能力和覆盖率,逐步形成以市场发展为导向、政策扶持为辅助的种业长效发展机制,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重点任务
(四)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推进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加大对生物育种产业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教学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六)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积极推进构建一批种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七)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和调整企业布局,提高行业集中度,推进种子产业化进程,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八)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统筹农业项目,加大对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条件;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采取土地流转、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增强种子生产能力。
(九)完善种子储备调控制度。在现有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建立省县两级种子储备体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兼顾市场调剂;县级储备要因地制宜,重点用于保障灾后生产用种。
(十)严格品种审定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和品种跨区引种行为,统一鉴定标准,提高品种审定条件,统筹国家级和省级品种审定,加快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十一)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
(十二)加强农作物种业合作交流。鼓励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加强农作物种业国内外的合作交流。做好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三、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投入。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企业开展制种技术攻关和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研究。省级财政积极支持农业等相关部门,通过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十五)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加大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建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50个,市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17个,县级农作物种子监管中心75个。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支持其在省内建立集中、稳定的制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
(十六)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在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十七)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十八)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种子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涉及的仓储、晒场等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各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种子配套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十一)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定名为种子管理局。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银监局、保监局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