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0 13:12:5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75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现发布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自2010年7月22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环发〔2010〕78号
发布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2010-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4/t20120406_158903.htm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22日以粤环发〔2010〕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与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而污染防治管理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十分紧迫,刻不容缓,对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初步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2012年前全面完成我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区)清理工作,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本意见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适用规模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7〕107号)执行。
 
  二、严格准入,建立健全污染防控体系
 
  (三)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禁养区。各地禁养区划定情况应于2010年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农业厅备案。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加强养殖废弃物污染综合治理。
 
  (四)严格执行环保各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业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三、加强监管,突出重点污染区域防治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六)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东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各地要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于2010年12月底前依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区)的关闭或拆除工作。东江流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实际将重要河段或区域划为禁养区,按照流域环境污染状况、环境承受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于2010年9月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的关闭或拆除工作,2010年12月底前依法完成对非禁养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非禁养区内现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区),要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非禁养区内审批手续齐全但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四、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七)推广生态养殖和标准化规模养殖模式。各级农业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推进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畜禽养殖场(区)根据周边环境消纳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和规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化、专业化处理处置,畜禽养殖经营者可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如干清粪或铺垫式清粪工艺、有机肥生产、沼气化处理、农牧林种养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在生产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逐步实现零排放和科学养殖。将污染治理与能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明确责任,建立激励机制
 
  (八)各负其责,联防联控。各地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做到认真布置、强力推动、狠抓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引导,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监测和违法行为查处;各级发改、国土、财政、宣传、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环保、农业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九)建立激励补偿机制。各地要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畜禽生态养殖及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研究制定畜禽生态养殖及污染防治治理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额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支持畜禽养殖场(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加快推广,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项目和技术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要会同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生态养殖、有机肥生产使用、沼气利用、畜禽养殖从业人员转产转业等扶持政策,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位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禁养区或当地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之内,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前或禁养区划定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畜禽养殖场(区),各地在对其关闭拆除时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六、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环境意识
 
  (十)深入宣传。各地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多层次、多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养殖户参与污染防治的能力。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反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