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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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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9 10:15:5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52
核心提示: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11〕73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000217883/2011-03298&name=%E6%94%BF%E7%AD%96%E6%B3%95%E8%A7%84/%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将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切入点,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深入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确保监管工作需要。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督导组要按原工作分工,继续开展严打督导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迅速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任务,逐项抓好落实,确保严打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排查隐患,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扩大检测范围,收集可靠信息,治理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监测预警、协调联动、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科普宣教等长效机制建设。
 
  三、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国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修正案,从重从快处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维护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制定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明确各监管部门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对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发动,加强信息报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人员、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知晓明白。要宣传发动群众,建立基层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强化社会监督,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要正确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及时回答群众问题,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督导组要于每月底前,向省食品专项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年底前向省政府提交全年工作报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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