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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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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9 10:18:05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693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11〕79号
发布日期 2011-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000217883/2011-03314&name=%E6%94%BF%E7%AD%96%E6%B3%95%E8%A7%84/%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签字盖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出栏环节“动物批次”的界定方法由省农业厅确定。《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养殖场(小区、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登记领取。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省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三、  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不少于1头(只)。屠宰环节“动物批次”按“车”确定,每车算一批次。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四、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五、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六、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极端危害性,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加强“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省农业厅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和屠宰企业自检、农业部门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的“瘦肉精”品种,协调落实部门抽检经费,疏通快速检测工具供应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今年6月1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全面启动对“瘦肉精”的检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肉品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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