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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意见(冀政办函[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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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9 09:29:25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94
核心提示: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许可项目,建立有关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000217883/2008-00660&name=%E6%94%BF%E7%AD%96%E6%B3%95%E8%A7%84/%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许可项目,建立有关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许可项目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收费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知行政许可法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落实。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县部门分别立项的要分别予以取消;对许可项目处理把握不准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严防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本级本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要进行认真核对和规范。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有了新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要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实施主体实施许可;对存在职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许可项目要尽快确定由职能最直接的一个部门负责,避免出现许可空档和重复许可问题;对因许可项目调整或许可职能重新划分需对 “三定”规定作出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相应作出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坚决杜绝和防止新的违法许可项目出台。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项目,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未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已经建立制度的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形成用制度规范许可行为的有效机制,要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权公开透明运行,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内容之外,许可部门都要编制行政许可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许可流程图,并与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期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或集印成册,供行政许可申请人领取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要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许可操作规程,明确各个许可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许可环节,简化许可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以最大限度减少许可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许可随意性。
 
  对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同一许可事项,本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会办部门意见,会办部门要按时反馈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许可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实行 “窗口许可”,做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积极推行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一站式并联审批的模式,积极推行 “网上许可”,使政府的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案卷内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对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予以规范。案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准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不予受理许可的理由、听证笔录、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及领导审批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检查记录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于2006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梳理行政许可依据,分解行政许可职权,明确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执法责任。对行政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许可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监管。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及规范管理工作。有重点地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尽快将行业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检疫、检验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政府部门转出的部分职能。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抓好行政许可工作的落实。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自查和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于2006年6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许可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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