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8 16:50:50  来源: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509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80号)予以转发,并另外提出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6-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8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清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查清企业数量、生产控制、产品检验及销售去向等情况,并向企业宣传公告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抓好落实。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依法撤回并注销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生产许可证书。

  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负责召回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并要求生产企业将召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禁生产企业将召回产品作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原料使用。同时,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现就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撤回并注销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生产许可证书。

  二、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负责召回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严禁将召回产品作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原料。企业应当将产品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婴幼儿 奶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