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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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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5 02:54:2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80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商秩发[2009]437号
发布日期 2009-08-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落后,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构成了较大隐患。为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准入门槛
 
  (一)商务部将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3)》,指导各地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生猪养殖规模、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避免过度竞争。各地的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各地商务、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共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要报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把握卫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提下予以审批。要通过全面审核、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逐步建成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和引导市场消费需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销售体系。
 
  (三)商务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关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屠宰规模、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条件,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支持生猪屠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肉品安全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地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六)农业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全程信息。
 
  (八)卫生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十)质检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影响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相关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十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建成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猪肉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
 
  (十四)各地商务、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肉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依法监督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猪肉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备,以及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非法流通的行为;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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