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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暨省“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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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4 01:28:4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492
核心提示:2013年元旦和春节将至,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加强“两节”和省“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暨省“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传〔2012〕118号
发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hbspaq.hebei.com.cn/system/2012/12/27/010594838.shtml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3年元旦和春节将至,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加强“两节”和省“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两节”期间食品需求旺盛、消费集中、市场活跃,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省“两会”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两节”和省“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欢乐祥和的度过节假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员,细化任务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负起维护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信息沟通,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特点,认真梳理监管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节假日食品及地方特产集中区域、食品生产集散地、旅游景区,以及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和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为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加强对群体性农村自办宴席、宗教场所用餐的申报管理和现场检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二是突出重点品种。以节假日期间消费量大的肉类、食用油、酒类及饮料、乳制品、水产品、干鲜蔬菜、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民俗特产等为重点,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以及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场所的执法抽检和市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节假日期间食品市场秩序。三是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打击非法添加、假劣酒、私屠滥宰、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等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要认真做好取缔、处罚和责令整改对象的监管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三、加强应急值守,充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确保群众举报和突发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对重大敏感信息,做好应对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引导,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两节”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要以节假日食品和地方特产为重点,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公布执法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食品召回、下架信息,普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指导公众正确采购、储存食品和健康饮食,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发放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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