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阿食药监发〔2012〕55号)

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阿食药监发〔2012〕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3 16:33:08  来源: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2326
核心提示:为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局和州局年初工作安排,结合目前监管工作现状,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阿食药监发〔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b.scfda.gov.cn/CL0885/58414.html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局和州局年初工作安排,结合目前监管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作如下强调,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完善监管档案
 
  各县局在去年初步摸底建档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调查与调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基本信息,切实掌握辖区内保化品经营状况,为科学监管保化品提供真实依据。通过调查,要求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全面完成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建档工作。(调查内容及调查表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加强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县局应适时组织召开辖区内保化企业会议或培训,作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法规及规定的宣传与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增强监管相对人的法制观念,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台账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并于6月底前与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5、附件6),倡导实行质量保证公开承诺。进一步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
 
  一是各县局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全年监督检查覆盖面达100%。(日常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7)。
 
  二是要以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全面落实企业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产品台账等质量管理制度。
 
  三是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对缓解体力疲劳类、减肥类保健食品和祛斑类化妆品等的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无证生产、虚假宣传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是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一般问题的企业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并督促改正;对销售假冒产品、过期产品、盗冒批准文号以及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严肃查处。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期,要加强与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全面治理和严惩不贷的高压态势。
 
  四、开展推行示范店工作
 
  各县局应根据各地实际,在具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中推行示范店工作,分别选择1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家化妆品经营企业、1家美容院、1家理发店作为该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店,以全面推动当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做好保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年初工作要点,务必把工作做细作实,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材料报送:请各县局按时上报各类材料及调查表,并于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上报州局,8月底前上报示范店推行工作情况,于10月底前将调查表附件1、2、3、4的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州局。
 
  (三)州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所开展的监管工作情况如检查记录、整改意见、监管档案、《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要建立专卷,以备查。对监管工作开展不力、报送材料不及时的县局将给予通报。
 
  联系人:姚守芳  谢福志
 
  联系电话:0837-2824522
 
  邮箱:abzbhk@163.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6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