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切实加强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适应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着力健全流通网络、壮大流通主体、创新流通机制、优化流通环境,建立健全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产销衔接、互动共赢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结构优化、增产增效、货畅其流,把我省打造成东北地区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基地。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和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为示范带动,加快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全面加强产销衔接,创新流通模式,改进优化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到 “十二五”末期,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市农贸(菜)市场基本实现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管理,试点企业的鲜活农产品直采比例达到3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导,切实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科学布局。结合我省 “三化”统筹的动态发展,超前搞好鲜活农产品的流通网络空间布局规划,构建以中心城市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节点、以县镇为依托、城乡一体、内外贯通、梯次合理的跨区域大宗鲜活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域性农产品交易中心和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构建鲜活农产品批发流通市场网络。适应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城市要结合新城区发展和老城区建设改造,配套完善标准化菜市场、直营直供平价菜店等零售网点,打造一刻钟商圈;培育城乡农贸(菜)市场,有步骤地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各类鲜活农产品网点覆盖。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网点设施发展规划。
(二)培育壮大鲜活农产品流通主体,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扶持培育一批农产品经营骨干企业,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充分发挥资本运营、资源配置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势,以资本或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形成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农产品经营企业集团,提升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物流,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供仓储、运输、包装、加工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平价商店发展,鼓励其在公益性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增添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发展订单农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合同履行率。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培育一批鲜活农产品营销大户,发挥其活跃流通,促进鲜活农产品供给平衡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重要流通节点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全省中心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系统和市场交易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化体系。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市场主办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鲜活农产品质量管理职责,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继续巩固扩大 “双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成果,推进 “金土地店店通”工程,提升信息化水平。争取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产销衔接,着力拓宽流通渠道。加强产销对接,创新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扩大鲜活农产品直销。主动参与构建全国性 “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产销链条,落实购销合作协议,建立完善果蔬供应长效机制。积极发展农批对接,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组织和引导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产品货源,利用现有超市直接销售。支持地级城市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瞄准大市场,积极搭建平台筹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各类鲜活农产品展会,促进资源优势向产品优势转化,品牌优势向市场优势提升。积极鼓励吉林名牌农产品 “走出去”,扩大市场份额。
(五)健全信息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商务、发展改革、农业、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发布鲜活农产品安全信息。加强省市县三级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国家鲜活农产品价格、供求信息采集点,使之发展成为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发挥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应急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弥补我省鲜活农产品结构性失衡、季节性短缺,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规划建设重要鲜活农产品储备设施,进一步增强储备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加强对中央、地方两级储备肉管理,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调运机制。加强市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投放网络,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六)加强质量监管,确保鲜活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鲜活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指导和监督其开展自律性检测,逐步推进鲜活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关。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加强检验检测设施建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行抽检标准、程序、结果 “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严格鲜活农产品入场入市经营或定点定时经营,农民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不需要许可。加快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步伐,完善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抓紧抓好;创新发展思路,以市场为中心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实现稳定的供求关系,加强商流链条和网络建设规划,有效促进流通节点的互联互通;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强化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切实提高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发展改革、农业、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国税、地税、质监、工商、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物价、畜牧、金融办、银监、保监、供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强指导,扎实推进,确保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取得成效。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扶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免征蔬菜销售增值税政策。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与涉农企业对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拓展新业务,普及现代支付、结算和交割方式,广泛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条件允许情况下安排适当资金对保费给予补贴。
(三)落实要素保障措施,优化运输便利服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企业、农贸(菜)市场,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产品流通的仓储、冷库等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 “三不”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促进跨区域流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
(四)强化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不正当行为。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按法定程序将其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较大型农产品市场摊位费实行提价申报管理。对摊位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形式,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产品市场流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发展改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农产品市场平稳规范运行。商务部门要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