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2〕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2〕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4 14:03: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0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和国家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保化〔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3-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和国家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切实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加快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县(市、区)级保健食品监管职能交接,保证监管职能、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三个到位”。切实落实监管经费,配齐监管装备,配备高素质监管人员。未交接职能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尽快出台“三定”方案,加快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信息档案,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工作和责任
 
  (一)严格落实生产许可管理。严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关,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初审工作,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退回,并予以警告,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现场审查,做好许可抽样工作,确保样品真实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工作。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建档情况、原料收货查验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批生产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加大对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完善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意识,坚决履行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负责人责任制度,检查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质量承诺书》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推进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经营监督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流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百货超市、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确保购进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指导企业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记录并无法溯源的产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抽验工作。各市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开展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及产品抽验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五)加强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以及擅自更改、篡改批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
 
  四、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原辅料使用、标签标识各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保健食品,一律停止销售并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要及时取缔;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氛围
 
  做好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科学保健理念,规范媒体行为,支持鼓励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公开监督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氛围。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