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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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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1 16:42:43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79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食〔2012〕165号
发布日期 2012-04-28 生效日期 2012-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现将《甘肃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全面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督促学校食堂全面开展自查。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重点督促辖区内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对照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签订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三)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留样管理是否规范,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等。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根据《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的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抓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要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2年4月至6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重点与教育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应于5月底前摸清底数。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各地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完成辖区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并制作悬挂公示牌。

  (二)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9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在实施前、其他地区要在秋季开学前对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进行统一考核。

  (三)第三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学校食堂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基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按阶段、按要求对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严格准入管理,开展全面排查。

  (二)强化日常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督,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同时,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监管氛围。同时,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动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于5月20日前,将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将重点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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