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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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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08 08:24:04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4920
核心提示:为加强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10ztzl/system/2012/07/27/010322063.s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省卫生厅组织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河南省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河南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当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并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和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八条  省卫生厅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第十条  省卫生厅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并组织“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或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应当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强调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要求;
 
  (六)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十八条  送审稿应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应当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报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从审评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7人以上),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经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秘书处应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按照审评委员会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标准,应当及时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四条  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省卫生厅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审评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审查批准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意见,省卫生厅应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 修订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解释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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